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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07-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刑初字第2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中平镇,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3月15日被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2003年6月1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同年10月14日决定撤回起诉。本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海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本案撤回起诉。被害人王某周的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决定:撤销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指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决定,2004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逮捕。现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龙,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刘远光、罗少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龙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因案情需要,2005年4月6日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沪司法鉴精字(2005)X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其结论为: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王某某作案时患妄想阵发,目前处于缓解期。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王某某作案时处于妄想阵发的发作期,故评定其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审理过程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因需要补充侦查,依法建议延长审限一次。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于2005年7月7日以海检分刑诉撤诉(2005)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将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因本案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本案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以弟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伟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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