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中大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中大广场A座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康达运通有限公司(U.S.(略),INC.),联系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世界广场X楼F-G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坤龙、吴某,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大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美国康达运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一案,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5月20日收到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后,于次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9月18日、10月16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管敏正、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坤龙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其根据与案外人美国帕克国际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将出口113箱涤纶女装交被告乘运,起、讫港分别为上海和洛杉矶。被告于同年6月2日出具(略)号提单,提单载明,原告交运的货物为100%涤纶女装。船舶到达目的港后,经了解,被告已无单放货。原告遂于2001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坚持认为涉案货物尚在其控制下,并未实施无单放货,原告遂撤诉并要求被告退运货物。2002年2月,被告将涉案货物退运上海,但经原告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与原告发运之货物严重不符,故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货款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2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双方就本案权利、义务清结;
二、原告委托被告退运的涉案货物所有权归原告,由此发生的港口仓储费由原告负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88.39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孙辰旻
代理审判员曹丹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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