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尚某X诉XX乡X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高陵县X组。

负责人赵某,系邓家塬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高陵县X组(以下简称邓家塬村X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邓家塬村X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某诉称,我于2005年9月与邓家塬四组村民阮峰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7月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女儿阮梦雪归我抚养,随后户口单列,离婚后我一直未再嫁,在村X村民义务,但是被告在今年的土地补偿分配中,以村民代表意见为由将我排除在领补偿款之外,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邓家塬村X组支付我土地补偿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家塬村X村民开会决定不给原告分,然后组上就没给原告分。

经审理查明,原告尚某某和被告村X村民阮峰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1月16日将其户口迁入到被告村组,后于2010年8月24日经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一直生产生活并居住在被告村组。2011年因国家开发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被告给每位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x元,被告以村民代表意见决定不给原告分配为由,拒绝让原告参加分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本院。

以上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系被告村X村民,同时也履行着村民义务,虽然原告与被告村X村民阮峰已离婚,但原告的户口仍在被告村组,且离婚后一直生产生活居住在被告村X村民一样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同时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高陵县X组支付给原告尚某某土地补偿款x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高陵县X组承担(原告已预交,履行判决时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红梅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周晓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