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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华侨特需商品供应公司、三亚市商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三亚民二初字第4-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三亚民二初字第4-X号

原告中某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X路X-X号。

负责人:张某甲,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办事处职员。

被告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华侨特需商品供应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

被告三亚市商业总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某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口办)诉被告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华侨特需商品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市华侨公司)、被告三亚市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商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办于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市华侨公司所有的三土房(2001)字第X号的综合楼、对被告市商业总公司所有的河西国用(1994)字第(略)号土地,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办提出的对被告市商业总公司所有的河西国用(1994)字第(略)号土地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因超过申请保全标的范围,且产权不明确,其申请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但原告海口办提出的对被告市华侨公司所有的三土房(2001)字第X号的综合楼(除已被[2004]城民执字第24-X号裁定查封房产外)进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华侨特需商品供应公司所有的三土房(2001)字第X号的综合楼(除已被[2004]城民执字第24-X号裁定查封房产外)。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变更财产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邢增秀

代理审判员梁泽

人民陪审员罗丕智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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