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三亚民二初字第4-X号
原告中某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X路X-X号。
负责人:张某甲,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办事处职员。
被告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华侨特需商品供应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
被告三亚市商业总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某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口办)诉被告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华侨特需商品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市华侨公司)、被告三亚市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商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办于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市华侨公司所有的三土房(2001)字第X号的综合楼、对被告市商业总公司所有的河西国用(1994)字第(略)号土地,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办提出的对被告市商业总公司所有的河西国用(1994)字第(略)号土地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因超过申请保全标的范围,且产权不明确,其申请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但原告海口办提出的对被告市华侨公司所有的三土房(2001)字第X号的综合楼(除已被[2004]城民执字第24-X号裁定查封房产外)进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华侨特需商品供应公司所有的三土房(2001)字第X号的综合楼(除已被[2004]城民执字第24-X号裁定查封房产外)。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变更财产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邢增秀
代理审判员梁泽
人民陪审员罗丕智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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