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华贸有限公司与雅马哈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143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雅马哈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路X号新贸楼X室,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森茂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滋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阳,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贸有限公司因投递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包更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8年3月,雅马哈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马哈公司)委托华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快递3份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出时间为1998年3月9日,号码分别为(略)、(略)、(略),税额为16,972.70元,雅马哈公司已缴纳税款)给上海上音文化经济发展公司,由于华贸公司工作不慎,遗失了该3份增值税发票,华贸公司为此出具了遗失证明1份给雅马哈公司并出资为雅马哈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遗失登报声明作废,雅马哈公司为此于1998年6月22日、7月9日重新开出了与上述增值税发票同样金额的3份增值税发票给上海上音文化经济发展公司(发票号码为(略)、(略)、(略)),税额16,972.20元未缴纳。事后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雅马哈公司未缴纳重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为此,雅马哈公司于1999年2月又缴纳了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额16,972.20元,同时还被税务局处以逾期纳税滞纳金1,021.42元。1999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对帐记录确认,1998年7月至同年9月10日雅马哈公司在委托华贸公司快递业务中,雅马哈公司共积欠华贸公司运费15,856.10元。在对帐记录上,雅马哈公司指出因华贸公司遗失3份增值税发票,致使其损失税金17,994.12元,要求华贸公司赔偿,同时要求华贸公司承担税务机关罚款1,500元。对于税务机关的罚金1,500元,华贸公司已承担支付。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间的快递业务事实清楚,雅马哈公司应支付运费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华贸公司接受雅马哈公司快递业务后,由于工作失误,导致遗失雅马哈公司增值税发票,依法应负全部过错责任,由此引起雅马哈公司重新开票,造成两次纳税的损失,应由华贸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华贸公司提出的赔偿应根据邮政法、华沙公约、国际惯例的规定至多赔偿20美元的辩解等,不适用本案,不予采纳。雅马哈公司反诉请求赔偿事实清楚,可予支持,但逾期纳税所处罚的滞纳金部分应由其自负。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雅马哈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给付华贸有限公司运费计人民币15,856.10元。二、雅马哈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偿付华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人民币2,164.34元。三、华贸有限公司应偿付雅马哈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税金损失计人民币16,972.70元。四、上述判决,双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同时履行。

原审判决后,华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认定雅马哈公司遗失的3张增值税发票系华贸公司递送快件时遗失,没有依据。其公司业务员在接收快递物品时并不知道快递物品为何物。同时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或《华沙公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雅马哈公司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雅马哈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则表示每次委托华贸公司快递物品,均告知对方公司业务员快递物品的性质。对于其余事实及对本案的处理服从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原审对证据的质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向上海市邮政管理局调查,就本市市内快递业务,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及其下属企业上海市速递服务公司未委托过任何一家企业代理市内快递业务。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华贸公司是否知晓快递物品的性质及处理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在本案中华贸公司表示在接受快递物品时物品袋是封住的,其出具遗失证明是应雅马哈公司要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国家是严格控制的。华贸公司作为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一份其他公司遗失增值税发票的虚假证明,故对其不知道快递物品性质的辩称无法予以认定。(二)我国邮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其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企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上海市邮政局及其下属上海市速递服务公司只委托华贸公司代理国际、国内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的收寄业务,并委托其代理市内快递业务。《华沙公约》即《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主要公约,它主要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本案纠纷是由一起市内快递业务所引起的,它不适用《邮政法》及《华沙公约》。(三)发生快递业务的双方当事人间的委托递送物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间的委托与被委托法律关系,属我国民事法规调整的范围。在目前尚无特别法规及行业规定的情况下,对快递纠纷的处理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民事法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本案的基础上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帅红

审判员周继红

代理审判员周峰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