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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仲某。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

住所地:渭南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郭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仲某委员会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渭仲某字(2011)第X号裁决书,于201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本金x.99元、利息x元、仲某费x元和差旅费3000元共计x.9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仲某委员会渭仲某字(2011)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肖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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