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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有盗窃罪于1998年2月6日被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黎明、书记员周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在逃)窜至岫岩县X村,将李某停放在付强家门外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125型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害人李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往大石桥方向追撵,被告人刘某在逃跑途中被李某等人发现围堵,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强行冲撞,摔倒后弃车继续逃跑,被害人李某等人继续追撵,被告人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李某等人进行言语和行为的威胁,最终被害人李某等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经岫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赃物返还失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供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在逃)窜至岫岩县X村,将李某停放在付强家门外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125型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害人李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往大石桥方向追撵,被告人刘某在逃跑途中被李某等人发现围堵,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强行冲撞,摔倒后弃车继续逃跑,被害人李某等人继续追撵,被告人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李某等人进行言语和行为的威胁,最终被害人李某等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经岫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赃物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尖刀照片,价格鉴定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时,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有前科,应处以相应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广权

人民陪审员谷云鹏

人民陪审员周敬涛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赵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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