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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别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刘某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伙同张某、周某(二人均已被判刑),二怪、东来(二人另案处理)多次窜至焦作市X村、士林村等地,先后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动车等赃物,所盗窃赃物总价值x元。所盗电动车均销赃给王某民(已判刑),赃款被挥霍。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甲人证言;被害人鲍华彬等人陈述;被告人田某供述和辨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7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周某、张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刘某、二怪(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焦作市X村小学西侧的娃哈哈幼儿园门口,趁院门未锁之际,由田某、周某、张某放风,刘某、二怪进入院内,将被害人鲍华彬停放在院里的一辆白色远豪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186元)。赃物变卖,赃款几人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鲍华彬的报案及陈述被盗的时间、地某、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及价值相吻合,同案犯周某、张某供述证实伙同田某、及刘某、二怪在焦作市X村小学西侧的娃哈哈幼儿园门口,趁院门未锁之际,盗窃了院里的一辆白色远豪牌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2、2007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张某、周某、刘某、二怪窜至焦作市X村被害人左喜萍家门口,由张某、田某望风,刘某、二怪、周某踩住田某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将左喜萍放在院里的一辆森地某电动车偷走(价值714元)。并将被害人张某明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神州鸽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975元)。赃物变卖,赃款几人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左喜萍的报案及陈述被盗的时间、地某、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及价值相吻合,同案犯周某、张某供述证实伙同田某、及刘某、二怪在解放区X村一家院落,由张某、田某望风,刘某、二怪、周某踩住田某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将一辆森地某电动车偷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3、2007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张某、周某、刘某、二怪窜至焦作市X村被害人姜光亮家门口,由张某、田某望风,刘某、二怪、周某翻墙入院,打开院门,将姜光亮停放在客厅里的一辆捷安特牌电动车推出(价值1100元)。由田某将电动车线接好后盗走。赃物变卖,赃款几人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姜光亮的报案及陈述被盗的时间、地某、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及价值相吻合,同案犯周某、张某供述证实伙同田某、及刘某、二怪在焦作市X村一家院门口,由张某、田某望风,刘某、二怪、周某翻墙入院,打开院门,将停放在客厅里的一辆捷安特牌电动车推出盗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4、2007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周某、张某、刘某、二怪窜至焦作市X村被害人张某远家门口,张某、田某望风,周某和刘某踩着二怪的肩膀翻入院内,从里面将门打开,该五人进入院内,将张某远停放在院里的一辆安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579元)和一辆艾博牌电动车(价值1454元)盗走。被盗电动三轮车上装有短豆角等蔬菜(价值3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张某远的报案及陈述被盗的时间、地某、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及价值相吻合。同案犯周某、张某供述证实伙同田某、及刘某、二怪在焦作市X村一家院门口,张某、田某望风,周某和刘某踩着二怪的肩膀翻入院内,从里面将门打开,将停放在院里的一辆安枪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艾博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三轮车上装有短豆角等蔬菜。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5、2007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周某、张某、刘某、二怪窜至焦作市X区X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被害人赵洪涛家门口,由田某、张某、刘某、二怪望风,周某撬门入室将赵洪涛的300元钱和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价值1647元)盗走。案发后,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赵洪涛的报案及陈述被盗的时间、地某、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及价值相吻合。同案犯周某、张某供述证实伙同田某、及刘某、二怪在焦作市X区X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家门口,由田某、张某、刘某、二怪望风,周某撬门入室将赵洪涛的300元钱和一部黑色三星手机盗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6、2007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周某、张某、刘某、二怪窜至焦作市X村被害人张某新家门口,由张某、田某、周某望风,刘某、二怪翻墙入室,打开院门,将张某新的一辆三环牌豪华百灵电动车(价值1071元)盗走。并将被害人徐心态的一辆三环牌世纪星悍马电动车盗走(价值2143元)。赃物被变卖,赃款被几人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张某新、被害人徐心态的报案及陈述被盗的时间、地某、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及价值相吻合。同案犯周某、张某供述证实伙同田某、及刘某、二怪在解放区X村一家门口,由张某、田某、周某望风,刘某、二怪翻墙入室,打开院门,将一辆三环牌豪华百灵电动车盗走。并将一辆三环牌世纪星悍马电动车盗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7、2007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周某、张某、刘某、二怪窜至焦作市X村被害人王某光家门口,由张某、二怪望风,田某、周某、刘某翻墙入室,打开院门,将王某光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714元)和一辆千鹤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600元)盗走。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张某新、被害人徐心态的报案及陈述被盗的时间、地某、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及价值相吻合。同案犯周某、张某供述证实伙同田某、及刘某、二怪在解放区X村一家门口,由张某、田某、周某望风,刘某、二怪翻墙入室,打开院门,由张某、二怪望风,田某、周某、刘某翻墙入室,打开院门,将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千鹤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8、2007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周某、张某、刘某窜至焦作市X村被害人崔建国家门口,由张某、周某望风,刘某踩着田某的肩膀翻入院内,打开院门,将崔建国停放在西屋里的一辆安久牌电动车(价值1916元)推到院子中间时被人发现,张某被当场抓获,田某等人逃走。

综上,被告人田某伟作案8起,价值x元。所盗电动车均销赃给王某民(已判刑),赃款被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崔建国报案及陈述被盗的时间、地某、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及价值相吻合。同案犯周某、张某供述证实伙同田某、及刘某、二怪在解放区X村一家门口,由张某、周某望风,刘某踩着田某的肩膀翻入院内,打开院门,将停放在西屋里的一辆安久牌电动车推到院子中间时被人发现,张某被当场抓获,田某等人逃走。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张某在离盗窃现场不远的地某望风时被抓获的事实。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该案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田某被抓获情况。同案犯周某、张某带领公安机关干警对盗窃现场指认记录及照片,以及证人王某民对田某辨认证实在收购周某盗窃车辆时,见过田某一起去销赃。同案犯周某、张某因参与盗窃被判刑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田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在2007年10月16日凌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事实时,由于犯罪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适当,予以采信。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宋秀梅

审判员李传荣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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