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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x抢劫、故意杀人、强奸案

时间:2002-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刑二初字第2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东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x,又名xx、x某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x某xx。2002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崔大海,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x某x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某x及其指定辩护人崔大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x某x与姚某、姚某甲、刘某某、姚某乙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广饶县X镇、稻庄镇、青州市城南等地,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4次,劫得汽车2辆、摩托车2辆,总价值(略)元,并致1人死亡,1人轻伤。2002年9月26日晚,被告人x某x在广饶县X镇X村北,将放学回家的某中学女学生门某某胁持至路西侧胡萝卜地里,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后又将其劫持至大王镇X村其租住的房屋内。次日,x某x再次以暴力手段将门某某强奸。9月28日上午8时许,x某x强迫门某某喝下38片安眠药及一杯农药,致门某某中毒死亡,x某x将其尸体埋在其租住的院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某证某、物证、书某、鉴某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某,指控认为被告人x某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x某x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抢劫犯罪中都是别人叫的我;第一、三起抢劫犯罪中我没有用刀捅人;门某某是喝药自杀的,我没想杀死她”,其辩护人提出“指控x某x犯故意杀人罪证某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x某x对抢劫犯罪系自首,在抢劫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0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x某x与姚x(在逃)、姚x(另案处理)、刘xx(已判刑)、姚xx(在逃)等人交叉结伙,携带匕首、绳子、木棍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广饶县X镇、稻庄镇、青州市城南等地,采用刀捅、绳勒颈部、木棍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4次,劫得汽车2辆、摩托车2辆,共计价值(略)元,并致1人死亡,1人轻伤,案发后其中1辆汽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其他物品未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0年8月初,被告人x某x与姚某预谋抢劫出租车。8月12日傍晚19时许,被告人x某x在大王镇大王桥附近出租车停车点,以去西营乡庄子窑厂为名,骗租该镇X村张兴仁驾驶的鲁(略)红色微型面包车,途中在大王凯银园区接上了在此等候的姚某。当车行至庄子窑厂向西的沙石路上时,被告人x某x以下车方便为由让司机停车,停车后王、姚某人采用持刀捅刺等暴力手段,将张兴仁的面包车一辆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劫走,共计价值(略)元。张兴仁下车逃走,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x某x将该车烧毁于淄博市X路山镇X村X路边。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某实的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证某证某。①被害人妻子杜xx证某,张xx8月12日早上6点从家中出去跑出租一直未回。②被害人内弟杜建国证某,当日下午18时许曾在大王商厦附近见到过被害人张兴仁,当时张在等出租活,此后再没见到他。③被害人同村村民李好生证某当日下午19时左右曾在大王企业总公司门口处碰到张兴仁开车由北往南走。④西营乡X村民郭谋田证某,8月12日晚20时许,有一辆红色面包车从其家门口驶过。⑤西营乡X村民荣春华证某,8月13日早上她在自家的玉米地里发现了一具尸体,此后报案。⑥大王镇X村民李冠贞证某,8月12日晚其在大王镇X村西的一条南北公路上曾发现停着一辆红色面包车,车门开着,车内没人。⑦临淄区X镇X村汽车维修部侯娣证某,8月12日晚22时许有2名男子敲门让给车补胎,因天太晚没给他们修。她看到那2个人都光着上身,他们的车是一辆红色微型面包车,次日早上在汽修部西边有一辆红色微型面包车被烧了。⑧临淄区X镇X村“家和饭店”经理赵立国、“三A饭店”经理王福友证某,8月12日晚22时许,有一辆红色松花江面包车在其饭店东侧的一个维修部门前停着,有2名男子去维修部叫门没叫开,车的右后轮没气了,次日早上那辆车被烧了。

(2)广饶县公安局广公(2002)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某书某实,被害人张兴仁颈项部有3处创口,胸腹部有4处创口,左手腕关节背侧有2处创口;解剖检验发现肝、肺被刺破;分析认为张兴仁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3)广饶县物价局广价认字(2002)第X号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某实,该车被抢时价值(略)元,诺基亚手机价值1000元。

(4)广饶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某,抢劫现场位于广饶县X乡X村东,现场发现一具男尸及多处血迹及血泊;抛弃车座套及车座垫的现场位于广饶县X镇X村西约(略)的45#机井屋北侧的玉米地里。

(5)被告人x某x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某相吻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2000年12月,被告人x某x与姚某甲、刘某某、姚某乙密谋抢劫摩托车。12月20日晚18时许,4人携带木棍、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广饶县X镇X村西约1公里的土路上,19时许,4人将路经此处的颜徐镇X村蒋维军拦截、殴打,将其捆绑后放到路西边的草苫子垛边,抢劫其所驾驶的蓝色金城摩托车1辆,半小时后,又在原地抢劫大王镇X村李根发红色港田摩托车1辆。两车共计价值4850元,案发后未追回。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某实的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被害人蒋维军、李根发证某,12月20日晚19时许在稻庄镇X村南约1公里处遭到4个人拦截,遭到棍子殴打后被捆绑,所骑摩托车被抢走,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被害人李根发并证某,他停车时用车灯照了一下路左边的那个人,认出那个人是在他村里租房住的安徽籍的王力和姚某甲的朋友。

(2)同案犯刘某某供述,证某了2000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与王x、姚x、姚xx一起在广饶县X镇西北角的一条南北土路上抢劫2辆摩托车的经过。

(3)广价认字(2002)第X号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某实,该2辆摩托车被抢时价值4850元。

(4)广饶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某,现场位于广饶县X镇X村西1公里处的土路上。

(5)被告人x某x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某相吻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3、2000年12月23日,被告人x某x与刘某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当日16时许,二人携带匕首、尼龙绳等作案工具,来到青州市火车站,以去云门山为由骗租郭维亮驾驶的鲁(略)黑色桑塔纳出租车。当车行至青州市城南去云门山公路上时,刘某某谎称小便叫停车,车停后王、刘某人采用绳勒颈部,匕首威胁、捅刺等暴力手段,将桑塔纳车抢走,该车价值(略)元。郭维亮被捅伤左臂,构成轻伤。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某实的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被害人郭维亮证某,12月23日16时许他开出租车拉2名男青年去云门山。在路上被该2名男子将车抢走,并被捅伤左臂,致成轻伤的经过。

(2)同案犯刘某某供述。证某了他与x某x一起在青州抢劫一辆出租车的经过。

(3)同案犯刘某某辨认埋车牌地点的照片,证某青州市公安局在刘某某的指认下从广饶县X镇发电厂南500米处的麦地里提取被劫汽车牌一副,系被害人郭维亮被抢车辆的车牌。

(4)收条2份,证某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被抢车辆及车牌提取后退还被害人郭维亮。

(5)益都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证某了被害人郭维亮的伤情。

(6)广价认字(2002)第X号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某实,该桑塔纳纳轿车被抢时价值(略)元。

(7)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某该起犯罪事实已经该院审理并判决确认,同案犯刘某某因该起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被告人x某x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某相吻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2002年9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x某x在广饶县X镇X村北,将放学回家骑自行车路经此处的某中学女学生门某某(17岁)打昏后胁持至路西侧胡萝卜地里,采用拳头、皮鞋击打头部、卡脖子等暴力手段将门某某强奸。尔后被告人x某x将其劫持至大王镇X村其租住的房屋内,9月27日x某x再次将门某某强奸。因门某某声称认识被告人x某x并要告发,9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x某x到附近药店购买了40片安定药等,9月28日上午8时许,x某x强迫门某某喝下30余片安眠药及半瓶农药,致门某某中毒死亡。后被告人x某x将门某某的尸体及衣物分别埋藏于其租住的院内。当日下午18时许,广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大王镇华泰大厦门口处将租车西逃的被告人x某x抓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某实的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证某证某。①被害人之母田某某证某,其女儿门某某9月26日晚放学后一直未回家,经寻找于9月27日下午在高卜纸村北红萝卜地里发现了其女儿的衣物、鞋子等。②被害人同学高翠翠证某,9月26日晚21时许学校放学后她曾在回家路上遇到过骑着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门某某。③大王镇X村民卜宪吉、卜玉荣证某,9月26日晚21时许曾在村头碰到一名头上留有一绺黄头发的男青年。④市计生服务中心职工李景秀证某,9月27日晚19时许有一名20来岁平头前留有一撮黄头发的男子曾到她经营的药店买了40片安定等药品。

(2)提取笔录,证某9月29日,广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x某x身上提取纸条一张,上写(略),经被告人x某x当庭辨认,系其从被害人门某某处得知其家中电话后所书某的纸条。经查,该电话确系被害人家中电话。

(3)广饶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某,门某某被劫持、强奸现场位于高卜纸村北5.5米、高卜纸村X村的柏油公路西侧的干沟内及干沟西侧的胡萝卜地里。从现场提取耳机、太阳镜、钢丝锁、草绿色军服裤、白色内裤、女式蓝色左鞋、白色纽扣、月饼、带红色斑迹的胡萝卜及毛发等。埋尸现场位于广饶县X镇X村中部x某x租住的院内,从院内挖出门某某的尸体及部分衣物,提取到被害人的鞋子等,在屋内提取尚有少量农药的塑料瓶及床板上、被子上的红色斑迹多处。

(4)广饶县公安局广公(2002)第X号、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刑鉴(2002)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某书某照片证某,被害人头面部、颈项部有多处皮下出血、损伤及擦伤;阴道口周围出血,阴道壁裂伤,经解剖检验,在门某某胃组织及内容物中检出安定成份和2,4-D丁酯成分,分析认为门某某系中毒死亡。

(5)被告人x某x的供述与上述证某相吻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本案还有以下证某:(1)户籍证某,证某了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2)广饶县公安局破案经过及证某材料,证某了该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x某x被抓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采用暴力手段深夜拦路强奸女学生并进行胁持,后为灭口又逼迫被害人喝药致其死亡,并湮尸灭迹,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故意杀人罪证某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相应辩解,经查,被告人x某x自9月28日下午18时许归案后,分别于当晚22时、次日14时、10月23日15时就本起犯罪作过3次详细供述,前后供述均一致,对于因被害人声称认识他要告他,x某x遂生杀人灭口恶念,买药逼被害人喝下致其死亡的事实经过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买药、问被害人家中电话、逼被害人喝药、将被害人掩某等细节与本案的其他证某的证某方向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被告人x某x杀人的动机、行为明确,其逼迫门某某喝药致其中毒死亡的事实成立,证某确凿。被告人x某x因害怕被害人告发而逼其喝药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辩护人所提“抢劫罪系自首,在共同抢劫中系从犯”的问题,经审理认为,在x某x所参与的3起4次抢劫犯罪中,都是事前经过了x某x与其同伙的预谋,在具体抢劫过程中x某x也是积极实施,其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而非次要作用。广饶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某材料证某在被告人x某x对抢劫犯罪供述以前,根据有关线索和检举、揭发、报案等情况,公安机关对其抢劫犯罪事实均已掌握,故依法不能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x某x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必须严惩。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x某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益民

审判员徐峰

审判员马曰全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某员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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