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与垦利县胜坨镇孙某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陈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一终字第10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垦利县X镇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垦利县X镇X村人,住(略),系上诉人陈某某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德镇,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莲池市沾河林业局下岗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天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政府干部,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乙,经理。

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垦利县X镇X村人,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秦德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尚某甲,原审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在孙某商品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坠地受伤,该工程系由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发包给东营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施工,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又将粉刷涂料的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董某某。董某某又将承揽的该项工程转包给被告陈某某施工的事实有证人范某丙、薛某某、麻某丁、刘某戊以及被告陈某某申请的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佐证,并与被告董某某的陈某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陈某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承揽人,原告梁某某是在受雇于被告陈某某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受伤的。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作为雇主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和施工环境,以保证原告在完成雇主所安排的工作中免受损害。原告在施工中因被告陈某某所提供的用于施工的吊篮脱落坠地造成伤残,被告陈某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而其却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质的董某某,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董某某自己没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勉强分包工程又擅自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他人,对原告的受伤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是建设单位。工程发包以后,建设单位没有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进行控制、监督的义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略).21元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略).77元、误工损失1676.38元、护理费2397.86元、生活补助费(略).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40元、交通费339元、鉴定费300元、一次性护理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5000元、残疾用具费500元、零碎物品及挂号费245元。以上款项共计(略).21元。二、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梁某某损失(略).11元((略).21元×50%)。三、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原告梁某某损失(略).49元((略).11元×40%)。四、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梁某某损失(略).61元((略).11元×10%)。五、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过付。六、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责任。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46元、实际支出费3073元,共计9219元,由原告负担330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4140元,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负担1185元,被告董某某负担594元。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仅凭四个证人的某言就认定上诉人是雇主,没有依据。事实是:原审被告董某某从胜坨镇建安公司承包了外墙涂料粉刷工程,董某某要转包给上诉人,上诉人没有时间,就找到了麻某丁,麻某丁又找到薛某某一块干。2001年9月底,薛某某租车拉着他雇佣的被上诉人梁某某及工具到上诉人饭某装上租用的王某亮的吊栏,当天中午,董某某就在上诉人饭某等着他们,上诉人给董某薛某绍了一下,以后的情况就由他们自己协商了。二、梁某某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麻某己、薛某某、刘某戊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告,而不应是证人。范某辛林的证言本身有矛盾,应认定为无效。三、具体施工的质量标准、要求都是薛某某、刘某戊直接与胜坨建安公司和董某某商谈的。施工中的工具、做饭某具都是薛某某和刘某戊提供的,以上事实可以说明梁某某的直接雇主是薛某某、刘某戊和麻某明。四、上诉人提供的证人的某言所证实的并不是同一时间的事实,并不矛盾。五、判决依据的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发生地政府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每月180元计算伤残生活补助费。六、二级伤残的鉴定结论违背客观事实,应当由更高级别、更高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七、被上诉人梁某某违章操作,本身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八、原审确定的诉讼费的承担不当。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追加薛某某、刘某戊、麻某丁为共同被告。

被上诉人梁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上诉人是直接雇主证据充分,判决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在庭审中口头陈某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未陈某意见。

原审被告董某某在庭审中口头陈某称,原审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1年10月5日,被上诉人梁某某在垦利县X镇X村商品楼外墙粉刷涂料施工过程中吊架脱落,从空中摔下受伤。伤后入住垦利县人民医院,2002年1月28日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出院回家休养。住院费用(略).25元、检查费778.92元,有垦利县人民医院收费单据、药费单据、检查费单据21张证实。出院后,梁某某继续用药治疗,检查费用121.60元,有2002年3月8日、4月10日、5月20日单据证实并有出院医嘱佐证。上述医疗费用合计(略).77元。2002年3月13日垦利县人民法院对梁某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梁某某的视神经功能障碍程度相当于工伤二级伤残,另有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各一处”。被上诉人梁某某受伤前系下岗职工,无固定职业。受伤住院后由丁娟和丁超护理,被上诉人虽主张二人均为个体工商户,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

另查明,被上诉人梁某某有一子梁某,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度山东省劳动力人均纯收入为每天10.61元。同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为5022元。

又查明,被上诉人梁某某施工的商品楼由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发包给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又将粉刷外墙涂料的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审被告董某某个人,董某某又将工程进行了转包。

上述事实根据被上诉人梁某某在一审中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书、东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资料、当事人在一审中陈某的事实予以认定。上诉人陈某某除了对一审判决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计算所依据的标准提出异议外,上述其他事实当事人均无争议。

被上诉人梁某某主张是受雇于上诉人陈某某,在粉刷涂料的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陈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证人范某丙、薛某某、麻某丁、刘某戊出庭作证。

证人范某丙出庭陈某称,2001年9月29日证人和某某有由刘某戊和薛某某带领给陈某某干活,为孙某村的住宅楼外墙刷涂料。当时是刘某戊与陈某某商谈的条件,陈某某管吃管住,并提供工具。到工地后陈某某给了100元钱共同使用,在工地上证人见某了董某某。事故发生时证人也某时受伤。对于证人的某言原审三被告均未提出异议。上诉人质证认为证人与某案有利害关系,证人与某上诉人都是刘某戊联系的,其证言不真实。

证人薛某武出庭陈某称,2001年9月中下旬,麻某丁让证人找某干活。麻某丁当时说,有一个姓“陈”的朋友让他找人给他干活,当时说每天35元,管吃管住。证人又某到了刘某戊,刘某戊又找了六、七个人。陈某板第二天就安排干活的人到了工地,并给了他们100元钱,是陈某某雇佣的梁某某。梁某某出事后,刘某戊曾叫证人去某。经质证,原审三被告均未对证人证某提出异议。上诉人陈某某质证意见认为,证人参某事故处理说明证人与某上诉人梁某某的干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证人麻某己出庭陈某,2001年陈某某让证人为某刷外墙涂料,证人没某时间,就联系薛某伍找人,以后的情况证人就某清楚了。但是证人当某找薛某某联系人的事陈某某不知道。薛某某联系好后是证人领某去陈某某处的,让他们双方具体商谈,商谈的具体事项证人不某道。原审三被告对证人证某未提出异议。上诉人陈某某质证意见认为,上诉人直接找的是证人麻某己干活,麻某丁又找了别人,因此这些人包括被上诉人梁某某都是受麻某丁雇佣。

证人刘某庚出庭陈某,2001年9月末薛某某给证人打某话,说陈某某需要找几个人干乳胶漆活。第二天,证人就某着范某辛林及其他人到了陈某某那里,工钱由陈某某和工人们谈,定的是每天35元。证人介某的人中有一个叫“梁某某”的,具体名字记不清了。事故发生后,因为找不到陈某某,一个叫刘某机的工人打电话告诉了证人,证人就某薛某某找到陈某某去了医院。原审三被告未对证人证某提出意见。上诉人质证意见认为,刘某戊与薛某伍的证言相矛盾,其中一人陈某虚假。刘某戊是介绍人,又参与工程的洽谈,又在出事后到医院,说明其与本案有一定关系,可推断其与梁某某有雇佣关系,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被告。出事后上诉人没去过医院,也没有人给上诉人打电话。

原审被告董某某陈某称,从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分包粉刷涂料的工程以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上诉人陈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否认转包的事实,主张因没有时间就将工程介绍给了麻某丁,上诉人仅是介绍人,没有雇用任何人施工。在一审中亦提供证人出某作证:

证人自某姓名侯永军,是上诉人开办饭某的厨师,但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其出庭作证称,2001年9月下旬,证人正某陈某某的饭某里干活,有两个人到店里来,其中一个叫“麻某明”,另一个姓“薛”,他们是刷涂料的。证人通某他们的交谈听到,姓“薛”的人说有一批工程一位姓“董”的介绍给姓“麻”的。原是姓“董”的人想将涂料活介绍给上诉人陈某某,陈某某没空,就介绍给姓“麻”的,“麻某明”没有工具,用的是陈某某借来的工具。陈某某是否与姓“董”的人联系证人不某道,也不知道事故的具体情况。梁某某受伤与他们所谈的“工程”有什么关系证人亦某了解。被上诉人梁某某质证意见认为证人身某不明,其证词自相矛盾,没有证明效力。其证词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叫“麻某明”的人与本案没有关系,董某某是否与麻某丁形成承包合同关系,证人并某知道,证言均来自他人陈某,缺乏证明效力。原审被告董某某认为证人提某的是伪证。其余原审二被告对证人证某未提出异议。

证人王某某是发生事故的施工工具吊篮的所有人。其出庭作证称,2001年种麦子的时间,陈某某对证人说某胜坨有一个刷外墙的活干不干,当时证人没某空。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又找到证人,说干活的人干得不行,让证人去某看,但干活的人不让证人说某,最终证人也某干这个活。干活用的吊篮是陈某某向证人租某的,每平方米五角,证人向某某光要租赁费。又过几天,陈某某对证人说某活的出事了,证人就某吊篮拉了回来,当时发现吊篮上没有保险绳,吊篮的夹子是干活的人自己“爆”的,不合格。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证人证某可以证实上诉人陈某某是承包人,是被上诉人的雇主。原审三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证人张某才出庭作证称,2001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陈某某那里去了两个人,陈某某管其中一个叫“麻某”,他们在商量刷涂料的事,陈某某对“麻”说,有一批涂料活,姓董某想给老麻某,清工带工具每平方三元。“老麻”说没有吊篮。吊篮是每平方米五角,向一个姓王某人租的。陈某某对姓麻某说挣多少钱他都不要。姓麻某当时答应干这个活,最后干不干我不清楚。梁某某受伤是受谁雇佣证人不某楚。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人的某言不能证明陈某某与麻某丁的合同关系成立。原审被告董某某称证人证某不真实。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未对证人证某发表质证意见。

证人李某明系四川在垦利打工人员,没有身份证件。证人出某作证称,2001年8月15日左右,中午11点,证人到某某光家割玻璃,陈某某与另外两个人在谈包工程的事,陈某某没空,另外一个人委托陈某某找人给他干活,另外两人同意干这个活。证人听某某光说有一个姓“麻”的。工程的具体情况是怎么谈的证人不某楚,以后的情况也不知道。被上诉人质证意见认为,证人证某不能证明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原审三被告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因证人李某明系四川口音,原审法官及书记员对证人的某庭陈某听取地不全面,要求证人再某出庭作证。经合议庭准许,证人对某审庭审记录进行阅读,认为记录基本准确,没有实质性出入。

证人陈某河系出租车司机。出庭作证称,去年在孙某楼施工的时候有一个人摔了下来,有一姓“朱”的人找到证人将某者拉到胜利医院,下午两个年轻人租用证人的某时听他们说他们的工头姓“薛”和姓“刘”。被上诉人质证称证言不能证实上诉人不是雇主的主张。

证人李某龙出庭作证称,去年9月底,陈某某让证人给某写店名,听陈某某与一个姓薛某谈关于包活的事,包的是清工活,具体情况不清楚。当时是姓“董”的包给陈某某,陈某某又包给姓“薛”的。这个活最终是谁干证人不某楚。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言与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人证某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主张。

证人苟某元系上诉人陈某某的舅舅。出庭作证称,2001年9月中旬,董某某说胜通有一涂料活,让证人问某某光干不干,陈某某因没有空就没干,并找来一位姓“麻”的人来商量干活的事,姓“麻”的说他要和薛某某合伙。事实上谁干的证人不某楚。听董某某说这个活是薛某某、刘某戊干的。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人与某诉人有利害关系,而且是听说的,没有证明效力。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提供了本案在仲裁程序中,麻某丁提供的一份书面证明称,2001年9月陈某某给证人打某话,说有点外墙乳胶漆的活问证人干某干,但是证人当某很忙不能干。陈某某说对方很急,证人即某应帮助联系。当时陈某某说清工每平方米二元,证人说某格太低。证人即某系了薛某某,问他是否愿意干这个活,如果愿意可以介绍和陈某某面谈,再具体协商价格。几天后薛某某说人都找好了,证人即某薛某某一同到了陈某某家中,并说以后的事你们自己联系协商。陈某某当时说每平方米给薛某某2.5元,包清工,架子由陈某某租赁,按实际粉刷面积结算。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明不能证实上诉人不是雇主。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了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商品楼建设工程,又违法将外部粉刷工程分包给没有技术条件和资质能力的原审被告董某某,董某某又将该工程进行了转包的事实一审已予查明;被上诉人梁某某在粉刷施工中从高空坠地受伤的事实亦没有争议。原审被告董某某主张将导致梁某某受伤的粉刷涂料的工程转包给了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梁某某亦主张其执行的粉刷施工是为上诉人陈某某完成工作;但是上诉人陈某某则主张在该工程由董某某再次转包时仅起到了介绍人的作用,即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也与被上诉人梁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对被上诉人的损害没有赔偿责任。上诉人陈某某是否承包了导致被上诉人梁某某受伤的粉刷工程,梁某某是否是为上诉人陈某某完成粉刷工作中受伤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原审被告董某某陈某是将工程转包给了上诉人陈某某;证人刘某庚、薛某某、范某辛林均证实被上诉人梁某某是为上诉人陈某某完成粉刷涂料的工程;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的曾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麻某丁的书面证词亦证实上诉人曾接受过该商品楼的粉刷工程并有意寻求提供劳务的雇员;上诉人一审中申请的证人王某某是发生事故的施工工具吊栏的所有人,其证实施工工具是上诉人陈某某向其租赁;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人主某是依据所听到的传闻形成的证言,且证人的某份不明,亦没有充分证据能够对证人有某件了解上诉人所主张的介绍工程的事实加以佐证。综合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认定被上诉人梁某某是为上诉人陈某某提供雇佣活动中受伤,上诉人没有为雇员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侵犯了被上诉人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对于上述事实的认定没有错误,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在施工中受到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的当事人均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一起因违法分包,又层层转包,由此造成安全管理混乱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件中,原审被告东营市胜坨建筑安装公司是专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经审查将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技术条件和施工能力的董某某个人是引起以后再次转包并最终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梁某某自身没有经过任何的技术培训,没有从事对人身具有相当危险的建筑施工专业的资格和能力,施工中对工具的安全性没有充分注意,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对过错责任的判决上没有体现原审被告东营市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自己应当承担的过错也没有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实际支出费用负担的判决;

二、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上诉人陈某某赔偿被上诉人梁某某经济损失(略).86元;

四、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梁某某经济损失(略).11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6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1843.80元,被上诉人梁某某负担614.60元,原审被告董某某负担614.60元,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负担30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王某蓉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