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与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三终字第9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博兴县X镇政府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孝,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上诉人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2月份,原告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袁某某多次定作霓虹灯。2000年12月21日被告袁某某给原告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写下欠条一张,2001年4月1日被告袁某某给原告出具证明条一张;2000年12月21日的欠条中记载:欠条,欠霓虹灯加工费3000元,即叁仟元正(整),袁某某,2000年12月X号。2001年4月1日的证明条中记载:中国加油城霓虹灯安装加工费合计:8000元,即捌仟元正(整),现已付壹仟元正(整),剩余款项还有柒仟正(整),即7000.00元袁某某,2001年4月1日。

被告袁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故依法驳回其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庭审中,原告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被告支付霓虹灯安装费(略)元及利息,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霓虹灯安装费9100元及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定作霓虹灯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霓虹灯的行为,予以支持。现原告方有证据证实被告未及时支付霓虹灯费用,因此,被告应及时支付所欠原告的霓虹灯费用。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且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因原、被告未约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方所提供的2000年12月21日的欠条予以认可,但对原告方所提供的2001年4月1日的证明条提出异议,因原告方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有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系举证不能,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提出张厚建的收到2000元应从所欠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因原告方对张厚建的收款行为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张厚建的收款行为系原告方的行为,应另案处理,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袁某某欠原告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霓虹灯安装费9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东营万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元,案件实际支出费用87元,共计461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上诉人袁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东营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二审围绕原审法院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错误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无新的证据提交。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原审法院办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理由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审法院办案程序违法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