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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与上诉人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济源市农科所院内。

代表人李某某,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与上诉人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郑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x元的工资债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某、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二兵、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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