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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任某某、潘某甲、潘某玲等商品房预定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琼民一终字第39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6岁,自由职业者,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东路福海城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某某,男,32岁,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某甲,女,29岁,现住(略)-X号X门X室。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某乙,女,31岁,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某某,男,33岁,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某丙,女,31岁,现住(略)-X号X门X室。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某丁,女,30岁,现住(略)-X号X门X室。

上述6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6岁,自由职业者,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女,32岁,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创意广告公司职员,现住(略)-03房。

上诉人申某某、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宏公司)因商品房预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某东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诉人衍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谭某、谢勇杰,被上诉人任某某等8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刚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简万成

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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