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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保税区吉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某乙车辆转让纠纷案

时间:2003-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43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保税区吉昌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海口市保税区办公小区X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琪,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循敏,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南金泰典当行员工,住(略)。

上诉人海口市保税区吉昌贸易有限公司因车辆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2)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2)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苏芹

审判员李燕

审判员林道科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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