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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中经终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法律科干事,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粮食局井下粮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争军,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争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出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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