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何某在本市X路海斯德地下酒店,酒后在酒店内无故将X房间的茶几、电视等物品砸碎,并与酒店的服务员、收某、顾客发生撕扯。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5358元。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何某赔偿被害人海斯德酒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70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损坏物品照片、平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李某、何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晓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