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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丙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8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现在家。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郁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丙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丙在拘役四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丙于2010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一个名为“诚信考吧”的QQ号((略)QQ),并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慌称其有2010年度的司法考试试卷答案出售。201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赵某丁在互联网上看到此信息后,为了确认真伪,便与被告人张某丙联系。赵某丁提出购买次日的两科司法考试试题答案,被告人张某丙要价4000元。双方某妥价钱后,被告人张某丙要求赵某丁将款汇入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上(户名为“肖懿”,帐号为(略))。当天13时44分、18时49分,赵某丁先后两次从网上通过招商银行共汇入4000元于被告人张某丙提供的账户上。被告人张某丙收到款后,即从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支行一自动取款机上将款取出,并将其手机关机、删除其QQ号,致使赵某丁无法与其联系。被害人赵某丁确定被告人张某丙系诈骗后,于2010年9月12日、13日分别向北京市公安机关、祁东县公安局步云桥派出所报案。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丙在祁东县X镇“动心网吧”上网时,被步云桥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并退还了所得赃款4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赵某丁于2010年9月13日通过传真,向祁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发送了报案材料。

2、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证明被告人赵某丁于2010年9月12日17时向北京警方某过案。

3、中国招商银行业务回单,证明被害人赵某丁于2010年9月11日先后二次共汇入4000元于被告人张某丙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4、提出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张某丙时,从其身上搜缴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状况。

5、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丙诈骗他人钱财所使用的(略)农业银行卡。

6、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如实供述其诈骗他人钱财的时间、方某、金额和经过情况。

7、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陈述被告人张某丙在互联网上诈骗所使用的QQ号、手机号码、农业银行卡号、户名,被骗金额以及报案经过等情况。

8、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丙于2010年4月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丙系X年X月X日出生的以及家庭住址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丙系被抓获归案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丙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某,在互联网上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拘役刑罚,仍不思悔改,本应酌定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所得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樊文生

人民陪审员王政

人民陪审员何鑫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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