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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永发镇人民政府与海南省公路局澄迈县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8-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终字第206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该镇政府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公路局澄迈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海南西海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上诉人已依约履行了合同,而上诉人未依约出具相关材料办理好有关手续,所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澄迈县人民政府确权属永发镇企业服务公司。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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