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该镇政府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公路局澄迈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海南西海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上诉人已依约履行了合同,而上诉人未依约出具相关材料办理好有关手续,所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澄迈县人民政府确权属永发镇企业服务公司。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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