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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永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金蛙集团洮南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7-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初字第1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广饶县永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饶县X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金蛙集团洮南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洮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永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金蛙集团洮南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0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解决双方争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解决争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永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广饶县永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洪武

审判员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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