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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三亚分公司诉三亚市人事劳动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时间:2002-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行终字第6号

海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三亚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三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慧萍,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人事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陈某乙,男,31岁,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略),无业。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三亚分公司诉被上诉人(略)人事劳动局及原审第三人陈某乙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因(略)城郊法院对殴打陈某乙的犯罪嫌疑人一案正在审理中,本案的审判须以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锋

审判员刘某祥

代理审判员王筠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谈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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