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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总海南建设发展公司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物资总公司、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经终字第5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裁定书

(2002)海南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总海南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海翔中建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京海,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白沙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雪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成年,现住(略)。

上诉人中建总海南建设发展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2001)文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2001)文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文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健生

代理审判员罗葵

代理审判员谭永强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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