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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05-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初字第6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11月24日被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拥群,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刘远光、代理检察员许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拥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人符某某与其丈夫符某才(被害人)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不和。被告人符某某提出与丈夫离婚,遭到丈夫符某才的拒绝和打骂。被告人符某某为此不满,产生了杀害丈夫的念头。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符某某到东方市X镇龙珠商场对面卢玉荣经营的摊位上买了三某“灭鼠王”老鼠药带回家中藏放,伺机毒害其丈夫。

2001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符某某从外面回家又遭到符某才的打骂。当晚7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把藏放在家里的“灭鼠王”老鼠药拿到厨房,将半瓶老鼠药掺进晚餐的熟菜里,然后叫丈夫符某才与其一起吃晚饭。符某某借故拿钱去买榨菜而离开。当她返回时,符某才已把掺进老鼠药的菜吃光。不久,符某才口吐白沫,抽筋倒地,符某某才喊叫起来,符某家人闻声赶来现场抢救,但抢救无效,符某才于当日死亡。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某、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某某在法庭调查时,对其投放老鼠药在菜里,其丈夫被毒死的事实无异议,但辨称其不知老鼠药会毒死人。其辩护人辩称,因被害人符某才经常打骂被告人,其夫妻矛盾未能及时解决,导致被告人采取极端的投毒手段来反抗。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人符某某与其丈夫符某才与因琐事经常争吵,符某某提出与符某才离婚,遭到符某才的拒绝。被告人符某某为此不满,产生了杀害符某才的念头。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符某某到东方市X镇龙珠商场对面卢玉荣经营的摊位上买了三某“灭鼠王”老鼠药。第二日上午,被告人符某某从外面回家,因琐事符某才与符某某相互争吵,并打了符某某。当晚7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从衣柜里拿出“灭鼠王”老鼠药到厨房,将半瓶老鼠药放进晚餐的熟菜里,然后叫丈夫符某才与其一起吃晚饭。符某才叫符某某去买榨菜,当符某某去房里拿钱返回时,见符某才已把放老鼠药的野菜吃光。不久,符某才口吐白沫,抽筋倒地,符某某才喊叫起来,符某家人闻声赶来现场抢救,但抢救无效,符某才于当日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符某某供述,其放老鼠在晚餐的熟菜里,被害人符某才吃后,中毒死亡的事实与公诉机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2、证人证某。符某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7时许,符某才到我父亲家拿鸭肉回他家,不久,符某某叫起来:法才,你怎么了,接着又听到有人摔倒在地上的声音,我和父亲、母某、大某、三某等人赶到符某才家时,看到符某才倒在地上,我们就扶他起来,并给他喝一些药水。当时符某才已不能讲话,约十多分钟就死了。同时,他证实符某才和符某某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符某某曾提出离婚。符某英、符某弟、符某也、符某锋、符某良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7时许,符某才和符某某在厨房里一起吃饭,突然,符某才倒在地上,他们认为是吃饭中毒了,想抢救,但符某才来不及抢救死亡。还证实符某才和符某某经常吵架,感情不和。符某否的证言证实,符某才和符某某经常吵架,感情不和;同时证明,案发当天上午,符某某从外面回来,符某才与符某某相互争吵,符某才还打了符某某。张良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7时许,符某弟告诉他,符某才吃晚饭时,突然晕倒,不说话了。我去符某才家时,符某才已经死了。符某荣的证言证实,他认为符某才的死可疑,就打电话去派出所报案。卢玉荣的证言证实,2001年11月22日上午,有人在他那买了三某“灭鼠王”老鼠药。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和被害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X乡X村符某才家厨房,在厨房的木板缝隙处有一些散落的白色粉末,在厨房的蓬顶处找到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三某小瓶子,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现场照片相互吻合,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现场照片和被害人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辩认无误。

4、提取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厨房木板上提取到少量的老鼠药,从厨房的蓬顶处提取的小瓶子有少量的老鼠药。

5、法医鉴定书证实,符某才系毒鼠强中毒而死亡;从死者符某才的肝组织、胃组织、厨房蓬顶上提取的空药瓶、厨房木板上提取的白色粉末、及犯罪嫌疑人购买鼠药处提取的鼠药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

6、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证明,被告人符某某生于是1976年7月19日。

以上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竟以投毒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符某某在法庭调查时,辩称其不知老鼠药会毒死人。经查,被告人符某某,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思维正常,应当知道人吃了老鼠药可能产生死亡的后果,其辩解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因被害人符某才,经常打骂被告人,其夫妻矛盾未能及时解决,导致被告人采取极端的投毒手段来反抗。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查,被告人符某某与被害人符某才,婚后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闹。但被害人并没有长期对符某某有虐待行为。在处理家庭矛盾时符某才有打骂符某某的情况,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对被告人符某某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一敏

代理审判员韩少冰

代理审判员王秋云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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