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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公某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自由职业者。

被害人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自由职业者。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略),工人。2010年5月10日被抓获,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6月13日以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某某,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某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合同诈骗、诈骗的事实。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某。被害人张某乙、方某、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7日,被告人孟某与白耀东等人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陕西金某实业发展有限公某(以下简称“金某公某”),公某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孟某,公某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被告人孟某出资170万元,占56.67的股份,白耀东、单永锐分别出资100万元、30万元,共占43.33的股份。经查,金某公某在中国银行西安电视塔支行设立的用于验资的账号(略)根本不存在,各股东并未实际出资。

上述虚报注册资本事实,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金某公某设立登记审核表、发起人名录、公某章程、股东身份证某、公某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验资报告、中国银行西安电视塔支行出具的存款回执证某、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被告人孟某的供述等证某可证,足以定案。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孟某从轻处罚。

二、关于合同诈骗的事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27日,孟某虚构了金某公某从陕西东南某程有限公某得到宝天线路X万立方某的铁路护坡工程的事实,以金某公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黄某、张某丙签订合同,承诺将护坡工程交由张某丙、黄某施工,要求对方某付了20万元的合同保证某。后又以此工程的名义,以借款的方某共骗取了黄某32万元。

为了证某指控的事实,公某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某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孟某对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某以合同形式骗取被害人黄某、张某丙X万元合同保证某无异议,辩称另外32万元与护坡工程无关系,该32万元用于公某装修。辩护人辩称,公某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合同诈骗数额有误,指控涉案52万元中有32万元应属民事借贷关系中的借款,被告人孟某已通过转账偿还被害人张某丙X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7日,被告人孟某虚构事实,谎称金某公某从陕西东南某程有限公某得到了宝天线路X万立方某的铁路护坡砌石工程,其以金某公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被害人张某丙、黄某签订协议书,承诺将护坡砌石工程交由被害人张某丙、黄某施工,协议同时约定被害人张某丙、黄某在工程开工前付给被告人孟某20万元工程保证某。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害人张某丙即交付被告人孟某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有:

1、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人张某丙、黄某2006年10月8日的报案材料表明,2005年5月27日到8月10日,金某公某法人孟某伪造工程合同,以借款的方某骗取他们52万元。同时举报金某公某验资报告虚假。

(2)立案决定书表明公某机关于2008年10月8日对孟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3)抓获经过表明,2010年5月10日,宝鸡市渭滨分局姜谭路派出所民警将网上逃犯孟某抓获。

(4)协议书表明,2005年5月27日孟某与黄某、张某丙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孟某将宝天铁路护坡砌石工程承包给黄某、张某丙,工程未开工前张某丙、黄某支付孟某20万元工程保证某,孟某承诺于2005年6月30日前拿到发包手续。

(5)借条表明,2005年5月27日孟某向张某丙借款20万元;2005年8月10日孟某向张某丙、黄某借款320000元(月息1万元,每月X号付息。2010年5月12日孟某注明该借条系他收了小借条后所写的收据)。

(6)东南某程公某法定代表人蒋钦的证某材料表明,其公某从未得到宝天线铁路复线护坡砌石工程,也未与金某公某有任何业务来往,更没有委托金某公某代表其公某做护坡工程。

(7)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公某出具的证某及协议书表明,2004年12月份其与孟某签订了购买银达大厦X层的合同,用于金某公某办公,孟某支付了8万元的首付款及20余万元的银行按揭款后无力支付余款。2006年12月5日双方某除合同,中立公某收回房产。

2.证某邓永鹏(被害人张某丙妻弟)证某,2007年4月孟某向他借款5万元,用于其金某公某资金某转。借款后的第二年因他需要钱买房,要求孟某还钱,孟某便将5万元直接交给了他买房的房地产公某(绿地世纪城),将欠款还清。他去房地产公某确定了还款的事实后,将借条还给了孟某。该5万元与他姐夫张某丙无关。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他通过朋友黄某认识了孟某。黄某告诉他孟某有一个铁路护坡工程,其和孟某关系很好,可以从这个工程中分一部分给他干。在这种情况下,他和黄某去了孟某的公某。孟某给他出示了西安铁路局工程部与陕西东南某程有限公某的合同,陕西东南某限公某与陕西金某实业有限公某所签定的委托合同。在此情况下,他相信孟某的公某的确得到了这个护坡工程。因此他和黄某与孟某谈到了具体合作的事宜,当时孟某说他和黄某要得到这个工程就必须要向陕西金某实业有限公某交纳35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某,而且合同签订后必须先交20万元保证某,进入工程工地后再交15万元。2005年5月27日他和黄某与孟某的陕西金某公某签定了协议书,当天交给了孟某20万元。合同签订前孟某告诉他们为了跑工程必须向对方某纳保证某进行攻关,其得知他和黄某急于得到此工程的心理后,就不断以工程名义骗钱,合同签订之前他就先后分四次共借给孟某32万元。本来应该写成收条的,但由于没有经验,让孟某将收条写成了借条。2005年8月10日,他和黄某找到孟某,要求归还借款和退还保证某时,孟某说工程再有几天就可以解决,后来孟某重新写了个32万元的大借条给他们,将写有借款原因的小借条收回,之后就再也找不到孟某这个人了。他没有让孟某支付邓永鹏5万元购房款,也没有收到过19000元与3000元的还款。

(2)被害人黄某陈述,2005年4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陕西金某实业发展有限公某法人代表孟某。孟某给他看了公某的营业执照和购房合同等,还给他看了一份盖有“西安铁路工程处”公某的宝天线铁路护坡工程合同。孟某告诉他如果有兴趣可以承包这个工程。2005年5月份,孟某在金某公某告诉他要交“宝天铁路护坡工程”的预付款,让他拿35万元垫付,他提出让孟某写个承诺书、协议书,孟某便写了份以金某公某为甲方,他和张某丙为乙方某协议书。他按孟某说的先垫付了20万元。后来孟某多次以“就快拿到工程,但需要攻关”为借口,先后向他索要了32万元(因为借条多,孟某就将小借条收回,打了一个32万元的总借条)。后他从铁路部门获悉根本就没有孟某所说的护坡工程。

4、被告人孟某供述,黄某是他公某的员工,当时公某正在搞房屋装修,缺少资金,他让黄某为公某发展尽些力、找些钱,在这情况下黄某介绍他认识了张某丙,之后他向张某丙分5次共借款52万元,每次他都写了借条。他用签定护坡工程合同的方某,拿到了他们的20万元工程保证某,实际上在签订合同时他并没有拿到东南某程的护坡工程。其它32万元是他借他们的装修款,与这个合同无关,当时承诺公某有了项目后就还钱,并支付借款利息。他给张某丙还过50000元,是通过朋友方某将钱转到张某丙的小舅子邓永鹏所购房的房产公某(绿地世纪城),张某丙、邓永鹏没有给他写收条,张某丙也未给他抽回借条。还分别给张某丙还过19000元和3000元,给黄某还过一次5000元,一次10000元,二人均没有打收条。

上述证某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某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三、关于诈骗的事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孟某以其购买写字楼、做工程为名,以借款方某骗取张某乙844859元。2005年5月,孟某以其购买写字楼的首付款急需资金某转为名,向方某借款5.8万元;2005年7月,孟某谎称其有西安北二环经济开发区凤城明珠龙钢花园C座X层F房的房产,并以此为担保,向方某借款22万元。共骗取方某27.8万元。

为了证某指控的事实,公某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某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孟某对起诉书指控其骗取被害人方某22万元的事实无异议,称5.8万元用于中央空调的改造;对骗取张某乙844859元的事实有异议,称只有20余万元,且属借款关系,款项用于公某经营。辩护人辩称,公某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诈骗被害人方某22万元的行为应属合同诈骗而非诈骗,被告人孟某与张某乙之间属于普通借贷合同关系,被告人孟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还申请证某侯陕军当庭作证某明孟某与张某乙、方某之间的借款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份,被告人孟某谎称其有西安北二环经济开发区凤城明珠龙钢花园C座X层F房的房产,并以此为担保,以借款的方某骗取被害人方某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有: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表明,宝鸡市公某局渭滨分局接到孟某涉嫌诈骗案报案后于2008年10月10日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于2010年6月7日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某局高新分局。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表明,宝鸡市公某局渭滨分局于2008年10月10日受理张某乙报案,审查认为孟某以干工程需周某资金某由,高利息为诱饵,并出具不实的购房合同作为抵押,先后分36次骗取张某乙、方某现金58万余元。

(3)被害人方某的报案材料表明,2005年5月、7月被告人孟某分两次向他借款5.8万元、22万元,借款后孟某音信全无;被害人张某乙报案材料表明,截至2006年上半年孟某通过借款形式骗了他70多万元。

(4)方某提供的借据、承诺书表明:孟某于2005年5月3日在中介人蒋建重见证某从方某处借款58000元;2005年7月6日,孟某承诺用凤城明珠C座东单元X层F房作抵押,如年底前不能还款则办理过户手续,并承诺2006年1月1日起,方某将代收财富中心房屋租赁费;孟某于2005年7月7日从方某处借款22万元。

(5)方某提供的孟某购买的凤城明珠(龙钢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及孟某购买的财富大厦C座X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表明,经被告人孟某辨认后,称凤城明珠(龙钢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均不是其所签字的,也未见过,财富大厦C座X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签字的、未见过首付款收据,且均未提供给方某。

(6)张某乙提供的借据(孟某认可)表明:2004年9月2日,孟某从张某乙处借款1万元;2004年12月23日,孟某从张某乙处借款4.5万元;2004年12月26日,孟某从张某乙处借款1.3万元;2005年1月17日,孟某从张某乙处借款30500元;2005年8月18日,孟某从张某乙处借款5000元;2006年1月22日,孟某从张某乙处以一部三星手机、一辆桑塔纳汽车作抵押借款26600元;2006年4月2日,孟某从张某乙处借款26550元;2004年5月13日,孟某从张某乙处借款10000元。

(7)张某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聘书(2006年2月9日)表明,张某乙任陕西金某实业公某副总经理,全权负责财富中心C座X层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收费等相关事宜。

(8)协议书、证某、移交清单表明,2004年12月23日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将西安市莲湖科技园银达大厦X层,以(略)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某某。因孟某及其公某无法支付剩余款项,于2006年12月5日双方某除合同,房子归还中立房产公某,孟某已支付的款项不再退还,所欠物业费37万元由中立房地产公某支付。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方某陈述,2005年4月,他经蒋建党介绍认识了孟某、张某乙,蒋建党称孟某在西安做铁路护坡生意,因资金某转问题想借点钱交工程保证某,张某乙愿做保证某,他就借给孟某8万元。5月初,他找孟某要钱,孟某带他看了其在高新二路X村财富中心大厦X层买的写字楼,并给他看了首付230万元的购房收据、公某、协议等。2005年5月3日,孟某从他这以再次购置房子为由借款58000元。2005年7月6日,孟某写了一份承诺书,愿意用其在西安北二环经济开发区凤城明珠龙钢花园C座X层F房的住宅房做抵押,于2006年1月起代收财富大厦X层房屋租赁费。孟某向他提供了陕西中立房产公某开的购房收据、房屋买卖合同。8日,他又借给孟某14万元,这次孟某给他打了一个22万元的借据,把第一次由张某乙做担保的借据拿走了。之后,他找孟某要钱未果,就去找凤城明珠X层F房的出售方某西中立房地产开发公某想把该房产过户到他名下,但中立房产公某称孟某的购房合同是假的。他本人叫方某,孟某在写收据时笔误写的是方某平。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他与孟某是高中同学。2004年初,孟某以其正在做亿家宝太阳能热水器生意需要周某资金某由,分5、6次向他借款27320元。2004年7月,孟某称其在做宝鸡至天水铁路复线护坡工程,需要费用,又分4、5次向他借款21400元。2004年12月,孟某称其要买西安南某环桃园村银达大厦财富中心东楼X层,他又陆续借给孟某754909元。孟某为了借钱,向他提供过盖有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公某财务章和孟某的陕西金某实业公某公某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和(略)元首付的收据。2006年2月,孟某聘请他做陕西金某实业公某的副经理。6月25日,孟某承诺如不能给他偿还欠款,愿把银达大厦财富中心东楼X层所有权转给他,由他付月供,收取租赁费,待月供交齐后产权归他所有。2007年底他就找不到孟某了,就去找银达大厦财富中心东楼X层的出售方某西中立房地产开发公某,但对方某孟某提供给他的收据、合同都是假的。

3、证某证某:

(1)证某白晓峰(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公某材料部职工)证某,他代表中立房地产公某与孟某签订了龙钢花园C座东单元X层F房的购房合同,他们公某法人权清涛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字,但孟某一直未缴纳购房款,这份合同就等于没有履行,他们没有收到孟某的350477元,也没有在合同上盖章子,他们公某与孟某之间没有经济债务。

(2)证某张某(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公某原副总经理)证某,孟某交了一部分钱给他公某用于购买财富大厦X层,双方某有合同,但并未加盖他公某的印章。因孟某一直无法缴清后期房款,还有很多与孟某有债务关系的人到他公某找孟某。他们通过孟某家人联系其本人,孟某委托马俊与他公某办理了房屋购买的解除协议,其预付款和办公某品用于抵押所欠物业费等费用。他们在清理X层时,未见过孟某公某的营业执照、公某等。龙钢花园与凤城明珠系同一房产,孟某并未购买过该处房产。方某、刘某丁等人拿着孟某与他公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来到公某,经核查,他们公某无购房存根、也未收到过孟某的购房款。

(3)证某权清涛(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公某原总经理)证某,银达大厦房产X层价值600多万元,孟某只交付了20多万元的分期付款,后来因为没有钱,房产被他们公某收回,孟某所交20多万元已退还孟某。

(4)证某侯陕军(孟某之母)证某,截至2006年双方某算后,孟某欠了张某乙20余万元,孟某向方某借款58000元中,8000元属于利息。

4、被告人孟某供述,他只借了张某乙十几万元,具体数字想不起来了,他和张某乙交往二十几年,很多帐没办法算。他借过方某两次钱,一次5.8万元,一次12万元,他担保张某乙向方某借了80000元,此借款由他向方某归还。他给方某的借据有两份,一份58000元,一份220000元。此后他给方某还了几千元,但没有收条。

上述证某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某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在申请金某公某登记时,未实际交付货币,使用虚假证某文件欺骗公某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取得公某登记;在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成立金某公某后又以金某公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编造虚假工程,伪造合同骗取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又虚构事实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财物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指控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部分事实及涉案数额因证某不够充分,本院不予认定,可待该部分证某完善后另案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孟某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其所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孟某合同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信,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某已通过转账偿还被害人张某丙X万元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孟某关于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孟某诈骗被害人方某22万元行为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意见予以采信。为了维护公某的登记管理秩序,保障公某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某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某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某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某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0日起执行至2021年5月9日止)

二、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某军

人民陪审员张某立

人民陪审员王琦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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