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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小名何某、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8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某第一分局监视居住(略),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X、李某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X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某忠、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杨某X、李某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开封市X区聚浪潮洗浴中心门前,与被害人张某X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何某用链子锁将张某X头部打伤,后两人又在开封市X区X路南段陈某饺子馆门前持菜刀对打,被告人何某用菜刀将张某X左某、左某、左某臂等处砍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左某损伤属五级,左某损伤属七级伤残。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X陈某、证人李某、王某、张某X、杨某等人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伤残等级鉴定存在瑕疵;2.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开封市X区聚浪潮洗浴中心门前,与被害人张某X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何某用链子锁将张某X头部打伤,后两人持菜刀又在本市X路南段陈某饺子馆门前对打,被告人何某用菜刀将张某X左某、左某、左某臂等处砍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左某损伤属五级,左某损伤属七级伤残。2011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告人何某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某第一分局监视居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供述证实:2010年7月7日下午15时许,我骑自行车走到聚浪潮浴池门口,张某X和国庆叫我去洗澡,我说不洗。张某X指着我手表,说“这个表不错,让我看一下”。我说我急着走,我当时在自行车上坐着,张某X就拧着我的左某膊,我让他松手,他不松。我就拿我自行车篮里的链子锁朝他头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张某X一看头流血了,就从地上拿一砖头,我从车上下来躲开了,张某X从旁边凉皮摊上拿一菜刀砍我,我用左某膊一挡,砍住我胳膊,接着他又用菜刀砍着我的左某,我看见我左某中指被砍掉。我捂着手跑到陈某饺子馆拿了一把菜刀,后张某X追过来,我拿菜刀砍张某X,他也砍我,谁也没砍着谁。接着他转身要跑,我拿菜刀朝张某X扔过去,正好扔到他的脚后跟,他就倒了,后他又拿铁凳打我,我拾起刀朝他身上乱砍,我砍到他的手和胳膊上了。我打架时穿一黑色短裤。

2、被害人张某X陈某证实:2010年7月7日下午2时左某,我和张某X在聚浪潮浴池门前说话。何某路过骂了我,我问他为何某我,俺俩又说了几句,他就从他骑的自行车上拿个链子锁砸我头上,当时我被砸倒在地,头流血了。我站起来他还想打我,我就从旁边凉皮摊上拿了一把菜刀,何某跑到路南饭店拿了一把大菜刀,俺俩在饭店门前用菜刀对着比划。后我往东跑,他将菜刀扔到我左某后跟上,我就倒在地上,他又上前拾起菜刀将我的左某和左某膊砍伤,后我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我上穿白色衣服,何某是赤背。我小名叫老黑。

3、证人李某证言:今天(2010年7月7日)下午3点多,从路北跑过来两人。前面那男的光背,穿黑色大裤头,左某拿一把锁车的红色软锁,后面追的男子穿白色短袖上衣,右手拿一把菜刀。光背男子跑到陈某饺子馆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左某拿着红色软锁,右手拿着菜刀,两人在一起比划。比划的时候,穿白上衣的男子一刀砍着光背拿软锁的左某,我看见有一个指头耷拉着,可能这个指头断了。后穿白上衣的男子向东跑,光背男子就追,把手里的刀甩向白上衣男子的左某关节处,光背男子拾起刀又去砍白上衣男子的事实。

4、证人王某证言:今天(2010年7月7日)中午2点多,有两个中年男子在浴池门前。一会儿,何某骑自行车过来和穿白背心的男子说话,没说几句,两人骂了起来。何某拿起他的自行车锁砸在白背心男子头上,头被砸破了。后何某过马路X路南,穿白背心男子跑到凉皮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追何某。何某见状跑进饺子馆也拿把菜刀,两人在饺子馆门前人行道上互相挥着刀比划。不知怎么,穿白背心男子的菜刀砍到何某左某上。我听见何某说,他把我手砍了,得给我看病之类的话。穿白背心男子往东走,走着还和何某对骂,何某追过去砍他左某膊一刀,后何某就走了。“120”来后将白上衣男子拉走了。当时何某光着上身,穿个大裤头。

5、证人张某X证言:今天(2010年7月7日)中午2点多,我和老黑准备到聚浪潮洗浴中心洗澡。在聚浪潮门口,何某到我和老黑跟前说话,何某和老黑因言语不和吵了起来。何某拿一条红色塑料皮包裹的自行车锁向老黑的头部打了一下,把老黑打倒在地,头打流血了。后来老黑从凉皮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到马路对面找何某,何某从饭店里也拿了一把菜刀,他们两个在饭店门口相互用手中的刀比划着。老黑头上流着血,何某身上也有血。何某大名叫何某五(音),上身没穿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头。老黑大名叫张某X,当时上身穿白色短袖。

6、证人杨某证言:今天(2010年7月7日)下午将近3点的时候,我路过聚浪潮洗浴中心,见路对面饺子馆门前何某和老黑在打架。何某和老黑都受伤了,两个人身上都有血。何某没穿上衣,下身穿黑色大裤头。老黑穿白色短袖上衣。

7、证人陈某证言:2010年7月7日下午2时许,我看到从聚浪潮浴池方向一前一后跑过来两个男子,前面跑的上身没穿衣服,手里拿一把红色圈锁,后面追的男子上穿白色T恤,该男子头部有血,手拿一把菜刀。前面跑的男子跑到陈某饺子馆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两人在饺子馆门口互相用菜刀砍了起来,一会儿两人身上都被砍伤了,两人身上都有血。之后一个男子往东跑,另一个追上去,又在那儿打了起来。没几分钟,穿白衣服的男子就躺在地上了,没穿上衣的男子朝北跑了。

8、证人陈某X证言:今天(2010年7月7日)中午2点多钟,有个男子头上流着血跑到我凉皮摊边,并从我摊上拿了一把菜刀朝路南跑,他跑到陈某饺子馆门前同另一个男的(手里也拿了一把菜刀)互相拿菜刀砍对方的事实。

9、证人于某证言:今天(2010年7月7日)下午大概15时,何某推自行车到我家门口,我看到他满身鲜血,一个手指头在手上挂着,好像被砍掉了。

10、证人石某证言:案发当时,我看到两个男子在陈某饺子馆门口,每人拿一把菜刀在相互比划着。当时双方身上都有血迹。后穿白上衣的男子朝前跑,光背男子拿一把菜刀在后面追,并把刀投向白衣男子,后又捡起菜刀砍白上衣男子的事实。

11、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汴)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证实:张某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12、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河南大学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015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X左某损伤目前属五级伤残;左某损伤目前属七级伤残。

13、照片一组证实:何某作案时所使用的菜刀和案发现场情况。

14、开封市公安局禹王某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作案工具菜刀、链子锁各一把的事实。

15、开封市公安局禹王某第一分局民警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16、红洋楼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般,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1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因被告人何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2日撤销上网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日起2022年9月1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链子锁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姝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祁爱琴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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