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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报》社、《重庆法制报》社与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名誉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2-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37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青年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代恒、胡某某,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法制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朱代恒、胡某某,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海口市国兴大道下洋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新华、姚某某,海南国泰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因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某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2002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代恒、胡某某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新华、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并发表了辩论意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系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依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其前身为海口职业大学,2000年经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海口经济技术学院。更名后,在报教育部备案过程中,教育部要求在校名中冠以“职业”二字,省教育厅依该要求将海口经济技术学院更名为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并经省政府批准和教育部备案。虽然该校在向教育部备案过程中,因校名不规范而经历了一番周折,但该校成立的合法性不容置疑,且该校隶属某海口市人民政府(国办),属某等职业学校。该校2000年的招生系经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学生司计划安排,且该司于2001年6月5日经会议研究决定,并电话通知省教育厅,明确指出被上诉人的2000年招生工作是合法的,学生的学籍有效,还肯定了该校与琼州大学合作办学方案,故该校2000年的招生工作是合法的。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被上诉人属某等职业学校,故其为普通高校。两上诉人的报道称被上诉人不是普通高校,是民办高校,未经教育部备案,没有资格发放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生陷入了一个全国罕见的招生骗局等等。该报道违背了新闻必须客观真实的准则,严重失实,使在校学生和学生家长产生极大的恐慌和愤怒,部分学生家长不断上访,部分学生退学和离校,学校的教学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被上诉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经济受到损失,该损害后果与两上诉人的报道失实有直接因果关系。两上诉人的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已对被上诉人构成名誉侵权。被上诉人要求两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予以支持。但所提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两上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和重庆日报上刊登致歉文章,为被上诉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文章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二、上诉人《重庆青年报》社赔偿被上诉人10万元,上诉人《重庆法制报社》赔偿被上诉人5万元,以上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在2000年招生工作中对学生和家长有严重明显的欺骗和误导。《中国教育报》公布的2000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没有被上诉人,而该报道称除本次公布的名单外,其他任何机构均不具备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由此可见,被上诉人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但被上诉人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其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被上诉人本是职业技术学院,按教育部的规定,职业技术学院不得使用“经济技术学院”这类本科院校方可使用的校名,而被上诉人在其“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简介”“致新生家长”中均隐瞒了学校的性质,并作了不实宣传。对于被上诉人误导和欺骗,海南省教育厅给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函中已作了认定;二、学生和家长对被上诉人的震惊、不满、愤怒以致学生退学、离校,造成被上诉人教学秩序混乱,是从《海南日报》刊登的有关文章中对被上诉人定义为高职学院开始。新生入学后,发现被上诉人没有教学楼,8个人拥挤在一间小屋中;2000年录取有成人大专、普通大专和5年制大专,使通过全国高考录取的大专生同初中生、中专生、预科生、成人高考生和退伍军人同坐一教室,整个学校通过正规录取的学生仅占1/3;学校称“师资力量雄厚”,但有的学生在参加成人高考时竟发现自己的老师也在考试。以上种种迹象,使学生对被上诉人的教学环境、教学水平及办学条件产生了怀疑和猜测。2001年3月2日,《海南日报》将被上诉人定义为高职学院后,引起全校学生不满,人心涌动,便开始向重庆教委和教育部投诉,并有学生不断退学和离校。即使两上诉人不作报道,学生和家长同样会恐慌和愤怒,同样会上访,学生同样会退学和离校,并不能把责任强加于两上诉人;三、两上诉人的报道来源于学生、家长的投诉和对国家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海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电话采访,有根有据。另外,新闻报道的真实与法律上真实有本质区别,新闻报道中的真实只要基本真实就行,在个别枝节问题上允许有出入存在。原判认定报道严重失实实属某强附会;四、两上诉人主观愿望良好,认为这一事件具有典型意义,会给社会敲响警钟,净化社会风气,批评错误做法,促进校风、校德的建设,而不是有诋毁被上诉人名誉的故意;五、原判认定被上诉人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核定招生人数为31人,实招118名;只要被上诉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愿意报考被上诉人的学生仍会报考,不会因本案影响今年的招生工作。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两上诉人二审提交署名“王某”给家长的信件以证实学生和家长的恐慌和愤怒来自于《海南日报》刊载的有关将被上诉人学校定义为高职校的“海南省'十五'发展计划纲要”一文。

被上诉人答辩称:并无所谓的118名重庆籍学生及家长联名向两上诉人反映情况的事实存在,亦无所谓的两上诉人的记者采访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及海南省教育厅的事实。被上诉人没有也不可能隐瞒真实情况,被上诉人是国有普通高校,且在两上诉人报道之前已在教育部备案,两上诉人捏造上述报道诽谤和侮辱被上诉人;两上诉人的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每天都有学生罢课、逃课并损害公物的事情发生,被上诉人为弥补损失,采取了各种补救措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在2001年6月前,仍有42名学生在看到两上诉人的报道后相继离校和退学,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也准备在下一学期不再返校。仅这42名离校和退学的学生,就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59万元,更何况被上诉人的名誉受损后,社会评价降低,势必影响被上诉人今后在全国的招生工作及被上诉人的发展。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二审提交2000年7月18日海南省教育厅计财处给重庆市招生办的“关于增加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在重庆市2000年招生计划的函”以证实在原有36名的基础上增加招生82名;提交“流失学生名单(98名)”以证实其经济损失。

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查明事实如下:

一、2000年4月,海南省教育厅向国家教育部上报《关于上报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报告》,其中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即被上诉人原用名称)在重庆市的招生计划为35名,后经海南省教育厅批准,招生名额增加82名。教育部学生司核准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的招生代码为(略)。当年重庆市秋季招生,被上诉人使用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名称对外宣传,在其“学院简介”、“招生简章”及“致新生家长”中均称之为隶属某口市人民政府的全日制国有普通高等学校,被上诉人按招生计划在重庆市招收大专新生118名,该118名新生如期报到入学。2001年3月2日,《海南日报》刊登“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标题下有“努力办好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的内容。该报道引起了被上诉人在校学生及学生家长对被上诉人学校的性质及办学资格的争论和猜疑。同年4月13日,《重庆青年报》社刊登题为“118名学生误入偷天陷阱”,副标题为“招生时自称十分正规,进校才知上当受骗”的报道,该报道称“118名重庆学生家长联名向本报反映,他们的孩子在去年高考招生时被海口经济技术学院骗了”,经记者调查,国家教育部的工作人员告知,海南省教育厅对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审查不严,造成部分省区市考生上当受骗,海口经济技术学院根本未在教育部备案,国家根本不承认其为全国普通高校,该校是一个极不规范的学校,并不是普通高校,而只是一个高职校;被调查的重庆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告知,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的准确称呼是“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民办高职校,该校去年在向海南省教育厅申报时隐瞒了真实情况,造成我市118名学生上当受骗;被调查的海南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称“一切都是学校的错,也怪我们把关不严”,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的称谓极不规范,因为该校本身是一所民办高职校,该校没有资格发放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等。同月23日,《重庆法制报》刊登题为“百余山城学子隔海呼救”的报道,文称“一宗全国罕见的招生骗局,海口一所根本没在教育部备案的'高校'却堂而皇之地面向全国各地的学子设下了招生陷阱”,文章称“118名重庆在海南的学生集体写给本报的求助信”,该文所涉内容与前述《重庆青年报》所载内容基本一致。该两篇报道出台后更加剧了被上诉人校园内的恐慌情绪,学生及家长不断上访,学生逃课现象严重,部分学生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被上诉人的教育秩序受到影响。被上诉人与两上诉人交涉未果,成讼。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法庭作出确认。

二、2000年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将海口职业大学更名为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的批复》,同意学院隶属某海口市人民政府,属某职专科层次,学院从当年秋季招生,近期招生规模为2000人。同年2月,省政府将“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名称报教育部备案,同年3月,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回函海南省教育厅,称海口职业大学、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均为普通高等学校名称,作为成人高校的海口市业余大学(海口职业大学前身)不能使用这类名称,海口业余大学更名为海口职业大学以及批准海口职业大学更名为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的做法不妥,不符合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校名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建议撤销更名;截止目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尚未获得国务院授权,还不能自行批准设立高等职业学校,获得授权后,高等职业学校也不得使用“经济技术学院”这类本科院校方可使用的校名。同月,海南省人民政府获国务院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授权,同时按教育部的要求将“海口经济技术学院”更名为“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同年4月2日,教育部将“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名称备案。同年6月5日,教育部学生司就被上诉人在校四川籍学生及家长上访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将结果电话通知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于次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书面传达,主要内容是:被上诉人2000年的招生工作合法,符合招生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前段时间该校学生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该校为争取生源在省外招生时不实事求是的广告宣传所致;该校学生的学籍有效。二审庭审期间,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2000年秋季在重庆市的招生的合法性表示确认,仅是认为被上诉人使用“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名称招生不合法。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法庭作出确认。

三、两上诉人据以发生本案争议的两篇报道的新闻来源于其在一审提交的落款时间2001年3月11日,署名“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绝望的大学生”的一封信件。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并无所谓的118名重庆籍学生和家长联名向两上诉人投诉。因两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该信件的来源,亦无充分证据证实有118名重庆籍学生和家长联名向其投诉的事实,法庭对曾有被上诉人的118名重庆籍学生和家长联名向两上诉人投诉之事实不予确认;对于两篇报道中有关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及海南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的有关被上诉人学校的性质及办学资格等的陈述,两上诉人亦无足够证据证实有上述陈述,法庭对此亦不予确认;“王某”给父母的信件为复印件,且本人未出庭作证,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法庭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被上诉人学校《南国风》有关“致全体家长的一封信”及“刘院长给全体同学的公开信”中除有提到《海南日报》对其学校性质的不准确表述外,更主要有针对两上诉人的不实报道的内容,两上诉人并不能以此证实学生家长的恐慌和愤怒来自于《海南日报》的报道,法庭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四、对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截止2001年6月的“2000级学生退(离)情况统计表”(共42人)的真实性,两上诉人并不否认,仅是认为学生的退(离)校并非其报道引起,法庭对该统计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二审提交截止目前的流失学生名单(98人)以证实学生继续流失,两上诉人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无足够证据证实其真实性,法庭对此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1、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更名批复,被上诉人系由原海口职业大学更名而来,原名称某“海口经济技术学院”,隶属某口市人民政府,为省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自行审批设立的国有高等职业学校。两上诉人在报道中称被上诉人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与事实不符。根据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第十五条“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的规定,被上诉人确属某通高校的范畴,具备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条件。两上诉人在报道中称被上诉人为非普通高校,属某念不清,亦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2、对于被上诉人学校本身2000年秋季在重庆市招生118名的合法性,两上诉人未有异议,本院亦作出确认。尽管被上诉人在招生时使用“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名称,而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作为高等职业学校,该名称不规范,应冠以“职业”二字,但该名称系由省政府批准,被上诉人以该名称上报的招生计划亦经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备案,在教育部决定限期整改后,省政府亦按要求将被上诉人原名称某冠以“职业”二字,并在教育部备案。实际上在该整改措施实施前,被上诉人的国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性质及办学资格亦是确定的,且在两上诉人的报道刊登后,部分学生和家长上访投诉过程中,教育部认为被上诉人在招生工作中虽有夸大宣传的情节,但肯定了被上诉人招生的合法性,由于被上诉人名称的变化并未影响到被上诉人学校的性质,教育部实际亦承认了被上诉人以“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名称在重庆招生的合法性。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以“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名称在重庆招生不合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国教育报》“2000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确无被上诉人(包括原用名称),但报纸为新闻媒介,所载内容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不能否认被上诉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合法性。

3、根据本院的上述认定以及上述报道刊登前被上诉人已按教育部要求完成整改的事实,两上诉人的报道中关于被上诉人的学校的性质及办学资格的表述并不真实,而两上诉人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两篇报道的新闻来源的真实性,该两篇报道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两篇报道中除有关上述对被上诉人的不实报道对公众产生误导外,还使用了“118名学生误入偷天陷阱”和“百余山城学子隔海呼救”极富骟动性的标题,文中亦大量使用了“全国罕见的招生骗局”、“招生陷阱”、“上当受骗”“骗局”、“被骗”及“受骗”等言词,把被上诉人描绘成骗子,直接诋毁了被上诉人声誉,被上诉人的正常教学秩序遭到破坏,客观上使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被上诉人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两被上诉人的不客观报道直接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两上诉人以对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正确。

二、关于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认定。

在两上诉人报道之前的《海南日报》关于被上诉人学校性质的定义为客观真实描述,对于被上诉人的名誉未有任何影响,该报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一些不了解真象的学生和家长的猜疑,但并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学生流失源于该报道。相反,两上诉人所谓“118名重庆籍学生和家长联名投诉”的新闻素材确足以证实由于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直接导致学生和家长的投诉,以致学生流失。学生的大量流失造成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理应由侵权人两上诉人赔偿。根据本院认定的被上诉人流失的42名学生,以两上诉人所谓的“联名投诉信”所载明的“一年学费高达8000-(略)”计算,被上诉人每年的损失就有几十万元,故按被上诉人主张的以其收费标准平均每人7000元计算亦具有客观合理性。考虑两上诉人的侵权程度以及支付能力,原审判决上诉人《重庆青年报》社赔偿10万元、上诉人《重庆法制报》社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且被上诉人服判,本院亦作出认定。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的损失不存在及损失与其报道未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上诉人各负担一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某光

审判员蔡红曼

审判员李燕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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