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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湾镇龙海村民委员会第四组与三亚藤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民终字第2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组。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欧能昌,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三亚藤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郑某乙,男,47岁,汉族,三亚市X村信用社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三亚市经济贸易局干部。

上诉人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组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能昌,被上诉人三亚藤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甲,原审第三人郑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恒

审判员马强

代理审判员陈太洪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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