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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08.10.九十六年度鑑字第一0九八九號議決書

时间:2007-08-10  当事人:   法官:楊仁壽、陳秀美、林文豐、朱瓊華、柯慶賢、郭仁和、洪政雄、劉瑞村、簡朝振   文号:96年度鑑字第10989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989號

被付懲戒人甲○○

乙○○

丙○○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記過壹次。

乙○○、丙○○均申誡。

事實

壹、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及乙○○、丙○○等3人分別任職於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主任及業務助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緩刑參年。乙○○、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均緩刑貳年。」確定,茲將其具體違法事實及證據列述如下:

前述被付懲戒人甲○○等3員明知臺鐵員工之文康活動費須實際有

消費始能申報核銷,且明知該段總務室於94年7月4日舉辦文康自

強活動參加人員除渠等外,尚有黃瓊瑩等合計16人(其中李佩芬、

曾嬿真及林清鈺為契約工,非屬該段總務室編制員工),當日均未

前往嘉義市「川井居餐飲店」用餐消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

詎甲○○竟為圖方便,與曾嬿真、丙○○及乙○○4人,共同基於

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取出1張其所取得而已蓋妥「川井

居餐飲店」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給知情之曾嬿真並指示其

填寫消費金額6,000元後,再交由知情之乙○○在驗收人欄蓋職章

後,轉交丙○○、甲○○分別在經手人、主任欄蓋職章,並經由不

知情之該段副段長陳永順核章後,持交不知情之該段會計人員轉報

臺鐵局,使臺鐵局誤認甲○○等16人有至川井居餐飲店消費,而核

撥文康活動費共5,200元(即扣除李佩芬、曾嬿真及林清鈺3人),

足生損害於臺鐵局及川井居餐飲店。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接獲匿名檢舉信後,發交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調查,甲○○

、乙○○及丙○○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繳回所領之上開文康活動

費,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偵辦,並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分別處甲○○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乙○○、丙○○各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均緩刑貳年(證一、二),並經該院以96年5月31日嘉院

龍刑和96嘉簡597字第(略)號函復本案業已於96年5月29日判

決確定(證三)。

二、經核上開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

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至同涉案無資位契約大工李佩芬及曾嬿真2人,業經交通部臺灣鐵

路管理局專案工程處核布各申誡一次懲處在案,併此敘明。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瀆字第10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597號簡易判決。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5月31日嘉院龍刑和96嘉簡597字第0000

000000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本案肇因於94年7月4日所舉辦的員工文康活動,報銷活動補助費時,因

圖一時之便利,疏失犯錯招致檢舉受檢調單位偵查至簡易法庭判決確定

為止,歷時2年,其間調查站、地檢署先後數次的傳訊,申辯人抱著知

錯能改,悔過之心,對於所有的提問均具實以告,最後的司法審判結果

也坦然以對,更當能借此一連串的偵查教訓中知所警惕,往後公務的執

行定能更深思熟慮,不再犯錯。

惟對整個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員,除申辯人是責無旁貸,應虛心檢討外,

也對受連累併付懲戒的兩位同事乙○○、丙○○更是感到愧疚,由於申

辯人疏失而導致兩位同事在補助費核銷的必要程序上核章,致使在法律

上被檢察官視為共同正犯,不但須共負法律責任外,在96年5月14日亦

經服務機關核定除申辯人記過1次外,該兩員均受申誡2次的行政處分,

現今又同案移付懲戒,對此申辯人極感其無辜與不忍。謹敦請貴委員會

體察申辯人等由衷悔過、誠摯受教之心,同時懇請惠予一改過遷善的機

會,從輕議處。

參、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

申辯人茲就因違法失職案,陳述如下:

一、94年7月4日本段總務室辦理文康活動,共有16人參加,預定前往鹿

谷風景區,因適逢七二水災,山路部分路段毀損,活動當日顧及安

全因素臨時經大家決議分組旅遊,因每組所取得收據皆與活動地點

不同且收據繁雜,無法統合報銷,因貪圖一時便利,主任甲○○取

出1張空白收據交曾嬿真填寫,丙○○於經手人欄核章,申辯人於

驗收欄核章而完成請款手續,共計核銷5,200元,金額核准撥款後

亦經出納人員將每人補助金400元分發至參加活動人員,共計13員

(另曾嬿真、李佩芬及林清鈺3人於專案工程處核銷),期間因深

感核銷作業有瑕疵,經由參加人員一致同意繳回款項在案。

二、本事件經匿名檢舉,檢調單位調查期間,申辯人等亦配合調查,坦

承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酌申辯人等因圖一時之便而誤觸法

律,而科以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以資警惕,以未來從事公務會

更加審慎。申辯人等因深感本次行為損及路譽而自請處分,經96年

5月14日嘉工人字第(略)號令核定主任甲○○記過1次,乙

○○及丙○○各申誡2次在案。

三、從本案發生至今,對於本身的行為深感懊悔,在從事公務工作時,

雖無貪取財物之想法,但也不可因圖一時之便而誤觸法律,今後執

行公務工作時,應以此次教訓,時時警惕自己,一切依循合法途徑

處理事務。

四、本案因無犯意而誤觸法律並已遭判刑及行政處分,懇請鈞座從輕議

處,讓申辯人等有改過自新機會,銘感五內。

肆、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

本案緣起於94年7月4日本段總務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因多項因素致參

加活動人員取得收據無法核銷,而貪圖一時便利,加上工作繁忙,核用

經手人章時未經深思熟慮,因而誤觸法律。對於本事件的過失,申辯人

將會深切反省,誠心纖悔,認真檢討自己的做事方法,於往後處理公務

更能謹慎,凡事都應遵守規定,依法行政,才不致再誤觸法律。事件發

生迄今讓申辯人得到很大的教訓與體悟,不但身心飽受煎熬,進而影響

整個家庭生活原有和樂氣氛,還好法律給予申辯人自新的機會,讓申辯

人日後定會以此教訓謹慎行事,並時時警惕自己。因本案非貪圖本身利

益,亦因深感行為損及路譽而自請處分,經核定記申誡2次,懇請鈞座

從輕議處。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嘉義工務段總

務室主任,被付懲戒人乙○○、丙○○係該段總務室業務助理,明知臺鐵

局員工之文康活動費須實際有消費始能申報核銷,且明知該段總務室於94

年7月4日舉辦文康自強活動參加人員除渠等外,尚有黃瓊瑩等合計16人(

其中李佩芬、曾嬿真及林清鈺為契約工,非屬該段總務室編制員工),當

日均未前往嘉義市「川井居餐飲店」用餐消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

詎被付懲戒人甲○○竟為圖方便,與曾嬿真、被付懲戒人丙○○及乙○○

4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甲○○取出1張其所取

得而已蓋妥「川井居餐飲店」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給知情之曾嬿

真並指示其填寫消費金額6,000元後,再交由知情之乙○○在驗收人欄蓋

職章後,轉交丙○○、甲○○分別在經手人、主任欄蓋職章,並經由不知

情之該段副段長陳永順核章後,持交不知情之該段會計人員轉報臺鐵局而

行使之,使臺鐵局誤認甲○○等16人有至川井居餐飲店消費,而核撥文康

活動費共5,200元(即扣除李佩芬、曾嬿真及林清鈺3人),足生損害於臺

鐵局及川井居餐飲店。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匿名檢舉信後,

發交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調查,被付懲戒人甲○○、乙○○及丙○

○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繳回所領之上開文康活動費。案經法務部調查局

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等共同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被付懲戒人甲○○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

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被付懲戒人乙○○、丙○○各有期徒

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

,於96年5月29日判決確定。凡此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95年度偵瀆字第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

簡字第59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5月31日嘉院龍刑和9

6嘉簡597字第(略)號判決確定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等

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請求從輕議處,是被付懲戒人等違失事證,已臻明

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

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楊仁壽

委員陳秀美

委員林文豐

委員朱瓊華

委員柯慶賢

委員郭仁和

委員洪政雄

委員劉瑞村

委員簡朝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高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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