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989號
被付懲戒人甲○○
乙○○
丙○○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記過壹次。
乙○○、丙○○均申誡。
事實
壹、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及乙○○、丙○○等3人分別任職於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主任及業務助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緩刑參年。乙○○、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均緩刑貳年。」確定,茲將其具體違法事實及證據列述如下:
前述被付懲戒人甲○○等3員明知臺鐵員工之文康活動費須實際有
消費始能申報核銷,且明知該段總務室於94年7月4日舉辦文康自
強活動參加人員除渠等外,尚有黃瓊瑩等合計16人(其中李佩芬、
曾嬿真及林清鈺為契約工,非屬該段總務室編制員工),當日均未
前往嘉義市「川井居餐飲店」用餐消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
詎甲○○竟為圖方便,與曾嬿真、丙○○及乙○○4人,共同基於
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取出1張其所取得而已蓋妥「川井
居餐飲店」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給知情之曾嬿真並指示其
填寫消費金額6,000元後,再交由知情之乙○○在驗收人欄蓋職章
後,轉交丙○○、甲○○分別在經手人、主任欄蓋職章,並經由不
知情之該段副段長陳永順核章後,持交不知情之該段會計人員轉報
臺鐵局,使臺鐵局誤認甲○○等16人有至川井居餐飲店消費,而核
撥文康活動費共5,200元(即扣除李佩芬、曾嬿真及林清鈺3人),
足生損害於臺鐵局及川井居餐飲店。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接獲匿名檢舉信後,發交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調查,甲○○
、乙○○及丙○○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繳回所領之上開文康活動
費,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偵辦,並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分別處甲○○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乙○○、丙○○各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均緩刑貳年(證一、二),並經該院以96年5月31日嘉院
龍刑和96嘉簡597字第(略)號函復本案業已於96年5月29日判
決確定(證三)。
二、經核上開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
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至同涉案無資位契約大工李佩芬及曾嬿真2人,業經交通部臺灣鐵
路管理局專案工程處核布各申誡一次懲處在案,併此敘明。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瀆字第10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597號簡易判決。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5月31日嘉院龍刑和96嘉簡597字第0000
000000號函。
貳、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本案肇因於94年7月4日所舉辦的員工文康活動,報銷活動補助費時,因
圖一時之便利,疏失犯錯招致檢舉受檢調單位偵查至簡易法庭判決確定
為止,歷時2年,其間調查站、地檢署先後數次的傳訊,申辯人抱著知
錯能改,悔過之心,對於所有的提問均具實以告,最後的司法審判結果
也坦然以對,更當能借此一連串的偵查教訓中知所警惕,往後公務的執
行定能更深思熟慮,不再犯錯。
惟對整個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員,除申辯人是責無旁貸,應虛心檢討外,
也對受連累併付懲戒的兩位同事乙○○、丙○○更是感到愧疚,由於申
辯人疏失而導致兩位同事在補助費核銷的必要程序上核章,致使在法律
上被檢察官視為共同正犯,不但須共負法律責任外,在96年5月14日亦
經服務機關核定除申辯人記過1次外,該兩員均受申誡2次的行政處分,
現今又同案移付懲戒,對此申辯人極感其無辜與不忍。謹敦請貴委員會
體察申辯人等由衷悔過、誠摯受教之心,同時懇請惠予一改過遷善的機
會,從輕議處。
參、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
申辯人茲就因違法失職案,陳述如下:
一、94年7月4日本段總務室辦理文康活動,共有16人參加,預定前往鹿
谷風景區,因適逢七二水災,山路部分路段毀損,活動當日顧及安
全因素臨時經大家決議分組旅遊,因每組所取得收據皆與活動地點
不同且收據繁雜,無法統合報銷,因貪圖一時便利,主任甲○○取
出1張空白收據交曾嬿真填寫,丙○○於經手人欄核章,申辯人於
驗收欄核章而完成請款手續,共計核銷5,200元,金額核准撥款後
亦經出納人員將每人補助金400元分發至參加活動人員,共計13員
(另曾嬿真、李佩芬及林清鈺3人於專案工程處核銷),期間因深
感核銷作業有瑕疵,經由參加人員一致同意繳回款項在案。
二、本事件經匿名檢舉,檢調單位調查期間,申辯人等亦配合調查,坦
承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酌申辯人等因圖一時之便而誤觸法
律,而科以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以資警惕,以未來從事公務會
更加審慎。申辯人等因深感本次行為損及路譽而自請處分,經96年
5月14日嘉工人字第(略)號令核定主任甲○○記過1次,乙
○○及丙○○各申誡2次在案。
三、從本案發生至今,對於本身的行為深感懊悔,在從事公務工作時,
雖無貪取財物之想法,但也不可因圖一時之便而誤觸法律,今後執
行公務工作時,應以此次教訓,時時警惕自己,一切依循合法途徑
處理事務。
四、本案因無犯意而誤觸法律並已遭判刑及行政處分,懇請鈞座從輕議
處,讓申辯人等有改過自新機會,銘感五內。
肆、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
本案緣起於94年7月4日本段總務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因多項因素致參
加活動人員取得收據無法核銷,而貪圖一時便利,加上工作繁忙,核用
經手人章時未經深思熟慮,因而誤觸法律。對於本事件的過失,申辯人
將會深切反省,誠心纖悔,認真檢討自己的做事方法,於往後處理公務
更能謹慎,凡事都應遵守規定,依法行政,才不致再誤觸法律。事件發
生迄今讓申辯人得到很大的教訓與體悟,不但身心飽受煎熬,進而影響
整個家庭生活原有和樂氣氛,還好法律給予申辯人自新的機會,讓申辯
人日後定會以此教訓謹慎行事,並時時警惕自己。因本案非貪圖本身利
益,亦因深感行為損及路譽而自請處分,經核定記申誡2次,懇請鈞座
從輕議處。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嘉義工務段總
務室主任,被付懲戒人乙○○、丙○○係該段總務室業務助理,明知臺鐵
局員工之文康活動費須實際有消費始能申報核銷,且明知該段總務室於94
年7月4日舉辦文康自強活動參加人員除渠等外,尚有黃瓊瑩等合計16人(
其中李佩芬、曾嬿真及林清鈺為契約工,非屬該段總務室編制員工),當
日均未前往嘉義市「川井居餐飲店」用餐消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
詎被付懲戒人甲○○竟為圖方便,與曾嬿真、被付懲戒人丙○○及乙○○
4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甲○○取出1張其所取
得而已蓋妥「川井居餐飲店」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給知情之曾嬿
真並指示其填寫消費金額6,000元後,再交由知情之乙○○在驗收人欄蓋
職章後,轉交丙○○、甲○○分別在經手人、主任欄蓋職章,並經由不知
情之該段副段長陳永順核章後,持交不知情之該段會計人員轉報臺鐵局而
行使之,使臺鐵局誤認甲○○等16人有至川井居餐飲店消費,而核撥文康
活動費共5,200元(即扣除李佩芬、曾嬿真及林清鈺3人),足生損害於臺
鐵局及川井居餐飲店。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匿名檢舉信後,
發交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調查,被付懲戒人甲○○、乙○○及丙○
○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繳回所領之上開文康活動費。案經法務部調查局
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等共同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被付懲戒人甲○○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
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被付懲戒人乙○○、丙○○各有期徒
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
,於96年5月29日判決確定。凡此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95年度偵瀆字第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
簡字第59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5月31日嘉院龍刑和9
6嘉簡597字第(略)號判決確定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等
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請求從輕議處,是被付懲戒人等違失事證,已臻明
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
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楊仁壽
委員陳秀美
委員林文豐
委員朱瓊華
委員柯慶賢
委員郭仁和
委員洪政雄
委員劉瑞村
委員簡朝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高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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