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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李某乙与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石门坡林某、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乐东黎族自治县林某局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37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福永,海南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乙,男,1973年出生,汉族,昌江黎族自治县X镇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1970年出生,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石门坡林某。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车建国,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副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林某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丁,局长。

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戊,主任。

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己,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庚,九所镇X村人。

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辛,主任。

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壬,主任。

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癸,主任。

原审第三人海口中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海南永久农业有限公司乐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三亚龙江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原审第三人乐东恒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经理。

原审第三人乐东宏盛水果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主任。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校长。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综合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及李某乙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主文表达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芸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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