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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徐某、田某诉被申请人徐某、徐某、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田某。

上述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安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兼原审原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兼原审原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

上述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徐某。

申请再审人徐某、田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刘某、徐某、原审原告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15日,徐某、田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田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徐某、刘某、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田某、徐某与徐某、刘某、徐某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期间,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审查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明达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危浪平

书记员姚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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