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棉织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厦门冠华针织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惠安伟鑫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X镇X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厦门乐合丝绸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工业区九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泉州祥泉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大隘门内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厦门华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达前龙山桥。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漳州服装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厂厂长。
原审第三人:漳州星辉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振华(厦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振源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厦门时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洪某丙。
法定代表人:吴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厦门棉织厂为与被上诉人福建惠安伟鑫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厦门乐合丝绸有限公司、泉州祥泉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华胜制衣有限公司、漳州服装厂、漳州星辉时装有限公司、振华(厦门)制衣有限公司、厦门时运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某人民法院(1996)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涛、雷继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厦门棉织厂于200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棉织厂撤回上诉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棉织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厦门棉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伟
代理审判员王涛
代理审判员雷继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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