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某集团(重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实业总公司、重庆力盛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0-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集团(重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某区X村。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兴全,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盛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某集团(重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实业总公司、重庆力盛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渝高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1年9月28日以(2001)民一终字第X号函通知上诉人江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新文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