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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因与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申诉复查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某:

你因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信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被申诉人决定对申诉人劳动教养所适用的法律错误;2、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与魏理想发生争吵,未殴打魏理想,也没有证据证明致伤魏理想;3、申诉人的一次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4、劳动教养程序违法。申诉人劳教前应当聆讯,但被申诉人未聆讯。同时,因为申诉人当时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通知监护人到场。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

复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教养机构对申诉人曾某实施劳动教养时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劳动教养机构对曾某实施劳动教养时认定的事实有证据证实,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同时作出这两种《决定》的机构也不同,所依据的事实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申诉人曾某劳动教养前未举行听证是因曾某放弃了听证权利,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曾某系未成年人。综上申诉人曾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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