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略)部队司令部资料室助理馆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略)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法律顾问,(略)。
被告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被告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0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被告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被告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二千三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李某东
代理审判员宋某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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