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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检察院批准,1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0月24日的前几天,被告人魏某为刘某购买100元的“老黄皮”,后刘某在被告人魏某的黑色别克车里吸食。

2、2011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为赵××购买200元的“老黄皮”,后赵××、刘某、杨某在被告人魏某的黑色别克车里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刘某、赵××的证言,

上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魏某及证人杨某、刘某、赵××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上公(禁毒决字[2011]第X号、第X号、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魏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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