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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5-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X号中银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南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洪琛,北京市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同民,金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集团)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略)元,不予退回,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金联

代理审判员陈百灵

代理审判员钱晓晨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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