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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人,XX文化程度,住XX县X村。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人,XX文化程度,住XX县X村。

原告苏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通过简单接触即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13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依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子肖X豪。婚后,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所以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自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彼此互不关心,形如陌路人,双方也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小孩抚养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肖XX辩称:原、被告自相识至登记结婚有一年有余的时间相互了解,原告诉称的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也是无中生有,答辩人在外打工其间,为沟通感情多次电话联系原告,但是原告均以没时间接电话为由拒绝;分居是因原告一直拒绝与答辩人过夫妻生活所造成。打工后,为尽到父亲的责任,答辩人多次将钱物寄回家中。2009年,答辩人被歹徒打断双手,原告也从不照顾,全某父母悉心照料,才得以康复。现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应随答辩人生活,不需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13日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8月18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肖X豪。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从2009年始,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分居至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X与被告肖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肖X豪随原告苏X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肖XX自愿支付,被告肖XX对婚生子肖X豪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及其家人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子肖X豪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在未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婚生子肖X豪的姓名。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苏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震龙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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