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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广州市荔湾投资经营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0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投资经营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上诉人赖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4)荔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赖某某又以与被上诉人正在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0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赖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955.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预付,上诉人多付的5955.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徐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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