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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房某作出的工商案处(2010)第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宁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宁远县清水桥三江自来水公司。地址:宁远县X村。

法定代表人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湖南省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房某作出的工商案处(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本院审查,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11年8月22日依法作出(2011)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房某在2011年8月30日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送达裁定书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南省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房某就处罚金额达成一致,被执行人房某已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宁远县清水桥三江自来水公司2011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一案的执行结案。

审判长杨光力

审判员周某义

审判员欧阳旦辉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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