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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与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时间:2000-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某某,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路水西花园13区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宇,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显志,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原系湖南常德万琦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于湖南省常德市第一看守所在押。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以下简称德山建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11月6日以(2000)民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德山建行,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德山建行收到上述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竹梅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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