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昌市商业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赣高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某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和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书记员孙建国担任记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本案,其作出的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赣高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原审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退还给上诉人南昌市商业银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某明
审判员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贾纬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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