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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1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A。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雨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张某某(广州市海珠区远鹏音像经营部业主),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X镇X村三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幼吟

审判员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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