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9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加拿大籍人,住(略)。

诉讼代理人谭建林,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冯伟雄、陈某宇,均为广州市X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身诉权享有处分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天喜

代理审判员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赵建文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