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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略),现在怀化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某勇担任记录。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7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因被告缺少家庭责任感,且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较长期限的有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杨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杨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7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22日生育一男孩名杨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杨某由原告直接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杨某由原告毛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毛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杨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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