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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与蔡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49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雨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蔡某某,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新达音像总汇负责人。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路雅怡阁西座首层X号(05)。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新强

审判员陈伟民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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