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井杰,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苏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伍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婷担任记录。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8月24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4日,被告陈某向原告苏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此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苏某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苏某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伍爱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吴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民间 纠纷 苏某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