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市番禺区粤丰船舶修造厂与梁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粤丰船舶修造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浮莲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涂玲艳,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能武,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毅明,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粤丰船舶修造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3)番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所欠船舶维修工程费(略).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本案应属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本院及原审法院对本案均没有管辖权。因此,应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第二节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3)番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审判长张华

代理审判员黄文劲

代理审判员刘璟璟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