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X村人,现在乐东黎某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工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县黎某自治县X镇X村人,住(略)。
上诉人黎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某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28日,黎某某立下欠条:今欠到吴某某人民币(略)元。并约定1999年6月前还5000元,余下的款在年底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吴某某多次上门向黎某某追索欠款未果,2000年8月9日,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追回欠款及利息。
海南省乐东黎某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8日所签订的借款凭据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吴某某要求追回欠款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第85条、第9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107条、第206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黎某某欠原告吴某某借款(略)元应给(予)偿还,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由被告黎某某负担。
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称:原判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上诉人1998年11月28日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立的(略)元欠款,属于1997年7月15日被上诉人中彩票后未领完的余额部分,其彩票欠款余额部分应由上诉人和周启彩、陈太成共同分担。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打击私彩有关规定,该笔欠款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吴某某答辩称:黎某某与我借款(略)元有其亲笔写下的欠条为凭,是千真万确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借款人民币(略)元,有黎某某亲笔立下的欠条为凭,足资认定。吴某某请求黎某某清偿该借款有理,应予支持。黎某某上诉主张该欠条所载明的欠款系吴某某中其私彩未领完之款,缺乏充分证据,不能自圆其说,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由上诉人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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