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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64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住所地永州市X区XX路。

负责人谭XX,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XX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湖南XXX制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南XXX制药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XXX制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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