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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郑某(又名郑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10年12月7日,被告郑某因移栽樟树需要,雇请原告搭梯砍去高树上的树枝,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三米多高的树上摔下,造成原告腰背等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L2椎压缩性骨折,原告的伤势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误某、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604元。

原告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调查笔录,拟证明原告受伤的情况及被告支付了11500元医药费的事实;

证据2、长沙市楚沩司法所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原告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证据3、住院费用清单,拟证明原告住院所花费的费用;

证据4、报告单,拟证明原告伤情;

证据5、医疗费发票、法医鉴定费用发票,拟证明原告治疗、鉴定所花费的费用;

证据6、离某、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已离某,独自抚养小孩及需要赡养母亲的事实。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雇请原告移栽树木,原告在锯树的过程中摔伤属实,但原告受伤是因其本人不注意安全造成,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郑某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份:

证据7、收条三张,拟证明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费、护某及现金等共计3170元的事实。

证据8、证人黎仁贵、谈某某的当庭陈述,拟证明原告徐某在工作前饮用了高粱酒的事实。

对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徐某提交的证据1、2、3、4、6及证据5法医鉴定费部分,被告郑某均无异议;对证据5医疗费发票部分,被告认为该部分发票无相应病历及处方予以印证,且系手写,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郑某提交的证据7,原告对被告支付费用的事实无异议,但称其不知具体数额,对证据8,原告对饮酒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饮酒量没有证人所述的多。

本院综合当事人质证意见及本案案情,认证如下:本院认为证据1、2、3、4、6及证据5法医鉴定费部分,被告郑某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均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为有效证据;对证据5医疗费发票部分,因无相关疾病诊断及处方等相互印证,不能认定为此次事故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7,原告对被告支付费用的事实无异议,只是不能确定数额,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具体数额,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8,原告对饮酒的事实无异议,对饮酒量有异议,本院综合本案事实对证人对原告饮酒部分的证词予以采信,对原告饮酒多少部分的证言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7日,被告郑某雇请原告徐某移栽樟树。当天中午,原告徐某与黎仁贵、谈某某等人一起吃午饭,吃午饭时某人都不同程度的饮用了高粱酒。吃过午饭后,因郑某雇请砍树枝的一名雇工没有来,原告徐某便要被告郑某让其试试去砍高树上的树枝,两人遂到工地搭梯,由徐某攀爬在楼梯上砍树枝,在砍树枝过程中原告徐某不慎摔到地上受伤,原告徐某的伤经医院诊断为L2椎压缩性骨折,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宁乡X镇中心医院、宁乡县中医院等住院治疗14天。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曾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事故给原告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医疗费11593.6元、伤残赔偿金5662元/年×20年×20%=22488元、误某43.62元/天×69天(2010年12月7日-2011年2月15日)=3009.78元、护某43.62元/天×60天=261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10元/年×12年×20%÷2=5172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900元,合计47250.58元。另查明,被告郑某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1500元,另支付原告现金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从事劳务时某伤,有向接受劳务者索赔的权利。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根据本案中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予以确定。被告郑某未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徐某因忽视自身安全而发生事故,其自身具有过错,应相应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误某、护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应依法定标准予以计算,其误某依法应计算至定残之日。原告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300元。原告诉求的部分赔偿款项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母亲赡养费,因其母尚未达到支付赡养费的法定年龄,且原告亦未提供其母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受伤害并非被告实施侵害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徐某各项经济损失30712.8元,除已付的14670元,还应赔偿16042.8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被告郑某承担10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1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启平

人民陪审员陈巨文

人民陪审员黄普山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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