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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蓝世纪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纠纷案

时间:2001-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一中知初字第1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一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深蓝世纪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X号楼(望京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27岁,该公司工程师、技术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科大厦B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俊,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29岁,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原告北京深蓝世纪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深蓝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龙电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孔鹏、朱某,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尤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蓝计算机公司诉称: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略))是经原告多年研究、开发成功的多媒体应用软件,它创新地采用全新压缩算法和高效内核技术、运用最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以纯软件方式构架多媒体网络教育。该产品的销售一直良好。但2000年上半年以来,原告屡屡遭到客户质疑,他们以《中国电脑教育报》上刊登的一则“严正声明”为依据,认为原告的纯软件产品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并对其采取排斥态度。经调查,这则声明是被告刊登的。在声明中,被告对纯软件产品进行肆意贬低,称“完全由纯软件方式实现的所谓‘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存在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功能缺陷”,并以大量篇幅作了进一步阐述。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严正声明”贬低他人产品,其所述无事实依据,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电子教学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原告产品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造成原告经营上不可估量的损失,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及其它诉讼费用。

被告正龙电子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中国电脑教育报》上刊登的“严正声明”谴责的是盗用我公司(略)品牌形象,假借该品牌效益制售“(略)”纯软件版多媒体教学网”产品的违法行为,无意贬低他人产品,更不可能对原告产品发布声明,原告起诉系对号入座。我公司在“严正声明”中所述纯软件存在的技术缺陷是业界不争的事实,并未误民消费者。原告所称“严正声明”导致其客户对其产品采取排斥态度是嫁祸于人,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我公司的“严正声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打击假冒产品、正本清源、保护自己、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为目的,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主要经营计算机技术开发、产品销售的公司,其开发、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中,包括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略)),该产品说明书第一章概述中载有以下内容:“‘多媒体网络教室’,是一种全新理念的多媒体应用软件,它不同于以往那些采用纯硬件或软硬结合方式而构建的网络教室系统,而是创新地采用了全新的压缩算法和高效的内核技术,运用最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突破性地构建出以纯软件为基础的新一代的多媒体网络教育。”该产品包装盒正面标有深蓝易思(略)等中、英文字样,背面标明的运行环境内容为:“网络环境,网络带宽10M以上,支持(略)、(略)及(略)/98/2000对等网络等流行网络操作系统;教师机,奔腾(略)以上、多媒体计算机、配耳机、麦克风,建议奔腾(略)以上;学生机,奔腾133以上、带声卡、配耳机及麦克风,建议奔腾(略)以上。”被告是一家主要经营技术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项业务的公司,(略)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是其销售的产品。被告分别于2000年5月24日、6月14日、6月21日,在《中国电脑教育报》中刊登内容相同的“严正声明”,主要内容为,“近期市场上有不法之徒盗用(略)品牌推销所谓‘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产品,本公司特此严正声明: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97年起推出的(略)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均为纯硬件方式实现,……我们认为完全由纯软件方式实现的所谓‘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有多项领先技术……品质优良,性能稳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其刊登“严正声明”内容真实,意为对假借其品牌效益制售(略)纯软件版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产品的不法行为进行谴责。被告并提交行政机关查处案件某公司的处罚材料予以证明。当事人双方均认为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是指:仅借助显示器、电脑主机、键盘及其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计算机标准配置设备,即可以实现功能的软件产品。被告同时认为,标准配置设备不包括压缩采集卡、视频转换器这类硬件。原告对此表示认可。被告主张其“严正声明”针对的是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而原告销售的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室产品。纯软件与软件性质根本不同,原告不是销售纯软件产品的经营者,其无资格指控被告损害其软件产品声誉。被告坚持认为“严正声明”中的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存在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功能缺陷的内容属实,但却对所谓纯软件有何缺陷等待证事实,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当庭承认,其每次刊登“严正声明”所费费用为人民币(略)余元。原告未提交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支出凭证。

上述事实,有深蓝计算机公司和正龙电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深蓝计算机公司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略)软件产品以及说明书、2000年5月24日、6月14日、6月21日《中国电脑教育报》相关报页复印件、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经营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严正声明”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分析该声明含义,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有声明所称的不法之徒假借被告的品牌效益制售纯软件相关产品;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技术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被告的(略)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性能优越。被告就“严正声明”内容的第一、三部分所涉及的事实提出了一些根据。但是,对看到被告“严正声明”的公众而言,不论被告的“严正声明”内容真实与否,公众完全可能从其内容中产生该声明所称的不法之徒与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产品经营者具有某种联系的认识。其内容提高了没有纯软件总和功能缺陷的被告产品在公众中的形象,客观上贬低了相关纯软件产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供所谓功能缺陷存在的客观依据,更未证明缺陷在技术上无法克服的科学根据。因此应推定该声明相关内容虚假,其论点明显违背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被告提交的行政查处材料所涉及的假冒产品亦与本案纯软件或软件产品毫无关联。因此,被告的“严正声明”造成对公众的误导,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贬低了相关纯软件产品声誉,损害了其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关于被告主张有关原告的产品不是纯软件产品以及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原告产品是否是被告声明中所称的软件产品,以及被告的声明是否会对原告的产品产生不良影响。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为纯软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是指:仅借计算机标准配置设备,标准配置设备不包括压缩采集卡、视频转换器硬件即可以实现功能的软件产品。从原告的产品使用说明所介绍的原告产品运行环境可以证实,原告的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软件产品的设计功能,仅借助计算机标准配置设备即可以实现,不必借助压缩采集卡、视频转换器硬件设备。因此,原告的深蓝易思多媒体网络教室软件产品就是被告所称的纯软件产品。此外,原告产品说明中书印有“以纯软件为基础”,产品外包装正面亦标有含义为软件的SOFT英文字样。对本案而言,无论原告的软件产品是否依赖解压硬件才能实现产品功能,均不能否认其产品属于纯软件产品。

同时,即使被告主张的原告的软件产品与纯软件产品不同的抗辩成立,对于普通消费者组成的公众,却会普遍认为纯软件产品与软件产品并无区别,在认识上比较容易的把两者予相互混合。而被告对网络教学性质的纯软件产品进行贬低,客观上必须使公众对同类的软件产品的性能产生质疑,并对消费者在选购该种产品时产生影响,必须疏远相关纯软件或软件产品,转而选择被告的产品或其他非纯软件或非软件产品。因此,被告贬低相关纯软件产品已经产生了贬低相关软件产品的客观结果,影响到作为经营相关软件产品的原告的合法经营权益。所以,被告刊登“严正声明”的广告行为,已经与原告的产品声誉受损发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被告利用“严正声明”散布贬低原告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事实,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违反了我国广告法以及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经济损失以及支出的其他费用的依据,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应根据被告刊登“严正声明”的次数、后果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案件受理费则考虑本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所受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以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属败诉一方等因素,对当事人双方的负担数额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刊登“严正声明”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电脑教育报》上,以相同版面、幅度和次数刊登更正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深蓝世纪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深蓝世纪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被告北京正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深蓝世纪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娄宇红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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